政策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0-2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3〕4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体系。

  户籍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根据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如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6个月、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可作为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户籍条件。

  家庭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具体办法,逐步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的据实核算。

  家庭财产条件。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房屋、机动车辆、船舶以及大型农机具及其他财产。对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科学制定保障标准。省民政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适时调整全省最低生活保障的最低限定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各市、县(区)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按照省、市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研究制定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实行分类施保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哺乳期妇女等重点救助对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救助金。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群众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书面提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与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如实声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单独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规范审核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认真核对,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不得按指标或比例直接投票确定保障对象。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

  严把审批关口。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应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核实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公开透明。

  规范公示程序。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要设置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的结果。县级民政部门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领取金额等在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月(农村可按季)社会化发放,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与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发放清单,财政部门负责发放清单的审核并及时足额划拨低保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发放清单将低保金划入低保家庭个人低保存折(卡)。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凭存折(卡)领取,因智力、身体等原因确需委托他人领取的,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手续。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尽快制定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证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到2015年末,全省要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核查制度,及时掌握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变化,及时将不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退出保障范围,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六)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切实解决支出型、急难型贫困和贫困新居民家庭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市、县(区)财政可在本级财政列支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按照10%的比例安排临时救助资金。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和慈善救助等专项救助范围。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鼓励他们积极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扶贫部门认定为扶贫对象的,享受相应的扶贫开发政策,有转移就业或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年龄内人员,各地有关部门要优先落实免费就业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延长。

二、 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充实和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县(区)民政部门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50万人以上的县(区)每增加10万人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按1万人一名工作人员配备,每增加1万人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在不新增人员编制的前提下,通过内部调剂解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根据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量、入户调查核查工作半径和服务时效等因素,整合工作机构和编制资源,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多种渠道来满足县(区)入户抽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所需工作力量。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不断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市、县(区)财政要按分别不低于上年度可用财力的2%和1%安排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分别不低于上年度可用财力的1%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省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保障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可在本级配套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按3%-5%的比例列支工作经费,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县(区)按比例列支工作经费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级在列支的工作经费中给予补助。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为重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传媒,多层次、全方位地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措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广大群众关注、关心、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政策的协调发展,加快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工作。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备案制度,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逐一核查,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实行责任追究。各地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查处力度,及时追回已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