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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来源:山东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26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对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方法的重大改进和创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赋予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开展信息核对的职责。当前,各地核对网络不断健全,核对机制日趋完善,为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强力支撑。但同时,核对工作还存在短板,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亟须进一步强化。

  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工作定位。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了明确目标任务,提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做好社会救助规范管理的前提,是提高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水平的有效手段,是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大救助”工作机制的基础工程。要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确立核对工作在精准识贫、精准救助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实施,为织密扎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奠定基础,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提供坚强保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完善法规体系,规范核对流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出台核对操作规程、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确保每个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收入、财产申报诚信评估制度,强化申报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明确申请人、受理人和第三方权责,保障申请家庭的合法权益。应抓住几个重点:一是先授权再核对,在提交救助申请时,履行授权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核对;二是接受委托,核对机构可以按相关规定接受部门委托,不同的核对项目履行不同的授权手续,开展不同渠道的内容核对;三是明确保密协议,制定保密制度,确保核对各个环节信息安全;四是完善数据产出、结果复核、报告出具、信息反馈等环节,建立闭环工作流程。

  强化大数据思维,提升数据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运用大数据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大数据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大有作为。” 随着政务大数据平台的建设,越来越多与核对对象相关的数据沉淀下来,数据资源涵盖的部门、领域越来越广,数据量越来越大,为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深度分析利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应按照“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的基本原则,“大救助”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拓展信息资源网络,完善平台对接。在民政部门内部实现社会救助与婚姻、殡葬、社区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对外要积极与掌握居民典型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合作。要对核对过程中沉淀的大量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挖掘,更好地发挥核对工作在社会救助决策咨询服务方面的作用,不断就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和指标体系、多维度的收入和财产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为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政策提供有力支持,逐步实现核对工作由支撑业务办理向业务管理和决策支持并重的方向转型。

  瞄准“精准核对”,致力“精准救助”。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并提出了“六个精准”“五个一批”等重点工作部署,要求改“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社会救助要实现精准救助,关键就是要找对人,这就要发挥核对工作的基础作用。一是进一步加快各级核对平台对接互联,省级按照部中心有关联网核查协议要求,逐步将“部省对接”核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山东在率先建立部省市县“四级贯通”的基础上,将进一步优化核对信息“高速公路”,促进提质增效,提高瞄准率。二是拓展核对数据横向对接资源,实现多层次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构建民政与多部门之间数据联通的“1+N”共享机制,提高数据交换时效性。三是提升信息资源利用效率。省级核对机构将定期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数据核查比对工作,并跟踪核查结果。各市在原有日常核查比对基础上,定期开展在保对象全量数据核查工作,做到救助对象“凡进必核”“在保复核”。同时,核对工作将与传统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相结合,做到线上、线下相结合,不断提高核对工作精准度。进一步推动核对机构能力建设,省市县三级均应成立独立核对机构,确保工作力量和经费来源。要加强核对人员培训,建立一支人员稳定、业务精通的核对工作队伍。

  推动标准化建设,构建标准化体系。要按照民政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行业标准,研究制定核对标准化发展规划,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体系,就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和指标体系、多维度的收入和财产认定标准、核对工作能力建设标准化、核对平台标准化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在做好本地标准化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构建标准化体系。以政府建设的信用信息平台为契机,将申请社会救助的失信人员纳入社会信用平台中。应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了解核对工作,提高核对工作知晓度。

  强化风险意识,加强信息安全。要将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贯穿核对工作全过程,要提高风险意识,在加强信息安全决策、管理、执行、监管等方面制度建设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规定,强化安全保密措施。要以《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为依据,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为基础,加强信息网络监测、管控能力建设,提高风险隐患发现、监测预警和突发事件处理能力。要积极采取措施增强网络传输安全、提升网络防御能力,严格遵循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维护设施设备。在信息查询、交换、存储、使用、宣传等环节都要加强数据保护,加强运行维护,做到有授权、有记录、可倒查,保障申请人、委托人和核对机构人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