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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新思考

来源:洪洞县民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04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及时根据形势和任务需要,积极开展临时性、应急性救助,在不断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初创、探索、发展和不断改革、完善、规范,逐步走出了一条从城乡分割到城乡统筹、从城市优先到城乡并进、从单一救助到综合救助的体系性建设的道路。

二、社会救助工作的现实状况和存在问题

  (一)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社会救助工作缺乏主动参与意识,对困难群体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前瞻性不够、主动性不强,对困难群体救助工作的了解不充分、缺乏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有的甚至表现出冷漠。

  (二)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难以核实。家庭收入的认定是社会救助的核心和重点,但也是困扰社会救助工作的难点。

  (三)社会救助缺乏多元化视野和广角度救助。这种救助方式,固然是保障社会广大弱势群体,特别是重病重残、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群体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的必要和及时措施,但是针对一些生存技能低下、有劳动能力的救助群体,仅仅是“授之以鱼”,这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出路,形成了政府“养懒汉”、救助“铁饭碗”的不良现象。

  (四)社会救助力度与救助对象期望需求不适应。在社会救助工作的探索实践中发现,由于救助资金投入有限、申请对象相对较多,出现了“僧多粥少”现象,导致社会救助标准的制定与困难群众的求助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进一步凸显。

  (五)社会救助队伍建设滞后。个别乡镇还不能做到专职专用,民政助理员还要从事其他工作,到了社区和村委会人员更少,而且一人身兼数职,很难完成救助对象的调查和核定,严重影响了社会救助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

三、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对策和几点建议

  (一)坚持社会救助法治化原则,不断健全完善救助办法

  首先要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指导,不断健全制度体系、完善体制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能力建设,持续提高社会救助法治化水平;其次要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法规建设,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尽快研究制定社会救助法规体系建设,强化社会救助的刚性规定;再次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提升社会救助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坚持制度建设一体化原则,不断健全完善救助机制

  一是坚持制度建设一体化。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在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各项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协调发展。二是坚持机制建设一体化。积极探索各跨部门协同协作形式,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形成社会救助的强大合力。三是坚持城乡统筹一体化。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配套制度建设,逐步改变城乡救助二元结构,建立实行覆盖城乡、形式有别、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三)坚持救助管理规范化原则,不断提高救助工作实效

  一是要健全完善核对机构,成立专门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确保有人核对、有机构核对,实现信息互通、资源互动,真正发挥其作用。二要强化提高核对合力,积极与其他部门加强信息交换,加快建立分类别、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通共享奠定基础。三要加快建立信息系统。要积极开发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信息数据库,形成横向互联、纵向互通的信息资源平台。四要切实加强动态管理。要按程序、按要求全面核对初次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及时录入他们的相关信息,真正做到有进有出、随进随出。五要强化救助监督检查。加大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实施。

  (四)坚持救助视野广角度原则,不断提高救助工作水平

  首先要坚持物质救助与服务救助并重。在社会救助手段和方式上,促进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和现金救助转向物质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和社会融入相结合的综合援助,实现社会救助方式的多样化、组合化、专业化和个性化,最大程度发挥社会救助体系的综合效用。其次要注重造血式救助。再次要关注支出型贫困。适时探索扩大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的覆盖范围,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给予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以及时的救助。最后要建立救急难机制,促进社会救助体系的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