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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的思考

来源:山西民政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06

一、当前基层普遍存在的社会救助工作具体经办面临的一些共性问题:

  (一)社会救助资金供给与需求存在脱节

  城乡社会救助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困难群众需求。对于真正困难的弱势群体,按照现行的救助标准和水平,特别是根据医疗救助费用比较大的现象,现有救助水平难以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困难家庭的低收入与其子女上大学昂贵的学费形成强烈的反差,高昂的学费使其家庭生活举步维艰,助学、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也只是杯水车薪。虽然目前多地已经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但救助的标准还比较低,加之困难群众本身的自救能力比较差,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基层尤其是乡镇(街道)级财政配套资金难以足额到位。

  (二)社会救助体系作用发挥不明显

  社会救助工作项目繁多、任务艰巨,救助工作包含多种方式,相应地涉及多个部门,而且由于部门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既有民政、教育、卫生部门实施的救助,也有人社、工会、共青团、妇联、扶贫等部门提供的救助,各部门在具体实施救助时,一般以部门为单位各自为政、互不通气,漏救和重复救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时甚至发生互相推诿的情况。有些部门、单位以及一部分群众片面认为,对困难群体的扶贫帮困是民政部门的事,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有的困难对象“等、靠、要”的思想较为严重,不惜采取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以达到获取救助的目的。

  (三)社会救助方式较为单一简单

  目前社会救助主要采取直接救助的“一元化”方式,多以“输血式”的方式存在,缺乏“造血式”的救助。采取“输血式”的救助形式是保障社会广大弱势群体,特别是保障重病重残对象、五保对象等特困群体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的必要措施,但是针对救助群体中生存技能低下、有劳动能力的那一批群体,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出路。

  (四)对基层社会救助机构队伍经常化建设经营不够

  基层工作力量薄弱,工作推动不力。部分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缺少,特别是缺少专业人员,以及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人事编制管理的现状,务必影响基层工作的推动和落实。以大同市为例,2001年10月,市民政局按照接收捐赠服务网络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要求,在城矿两区新成立了两个社会捐赠接收工作站和52个接收工作点,并统一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佩证挂牌常年接收服务。

二、应对问题,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的几点认识:

  (一)拓宽救助资金筹集渠道。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能力相匹配、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协调、与物价指数变动相衔接、动态增长、制度规范的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和运行机制。除了加大对上级下达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和考核评估外,应要求乡镇(街道)要建立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国家对民生改善的投入只会越来越大,因此要抓住机会。拓宽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困难群众的需求是多方面的,而财政资金支持有限,要继续完善经常性社会捐赠体系,建立公众捐赠的激励机制,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导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引导各类企业特别是央企,通过开展对口援助、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等形式,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大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推进新时期的社会救助工作,多渠道、多层次壮大救助资金,增强社会救助能力。

  (二)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发展。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的协调发展,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社会救助的“二元结构”,提高社会救助的公平性。以大同市为例,近年来,大同市委、市政府以产业扶贫为抓手,以提高贫困农民收入和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大力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全市累计投入8.5亿元,有4.5万人搬出了山庄窝铺,20多万人得到了整村推进项目扶持,近3万贫困农民接受了外出务工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解决了3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农民收入逐年提高。同时建立了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全市1542名各级领导干部和1289支工作队,对745个贫困村和低收入村进行驻村帮扶,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确保到2020年实现稳定脱贫的目标。

  一是强化制度设计。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完善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低保边缘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特殊生活困难;二是加强衔接配套。加强社会救助与其他民生政策之间的衔接配套,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再就业政策、扶贫开发之间的衔接配套,适当保持距离,形成梯次保障结构。三是加大统筹力度。要在坚持分类指导的基础上,加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统筹力度,着力推动城乡社会救助事业的协调发展。特别是要密切关注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对社会救助工作提出的要求,积极探索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办法。促进各相关政策措施在保障对象、保障政策、保障标准、保障资金、服务管理网络等方面的互联、互动、互补,增强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积极投入社会救助工作,积极开展公益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项目招投标活动。四是重点培育扶持。针对救助群体中生存技能低下、有劳动能力的那一批群体,对这一部分能有“脱保”、“脱困”潜力的群体,还需要辅之以“授之以渔”的必要手段,纵深拓展救助内涵。通过组织劳动技能培训,让他们获得一技之长;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安排劳动就业等办法,让这部分对象凭自己的劳动实现脱贫退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从深层面杜绝“养懒汉”、“铁饭碗”等不良现象,实现深层次救助,提高社会救助效益和质量。五是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推动社会救助工作方式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的创新之举。对急难求助资金需求大、超过规定标准的,对面临急难问题有可能采取错误行为甚至极端行为的,民政部门在积极救助、及时干预的同时,要及时向同级政府上报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支持条件,确保及时解决问题或采取必要工作措施,防患于未然。对于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对象,应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完善制度安排,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三)搭建平台,集约高效。要完善“一门受理、协调办理”机制,建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救助事务。同时,各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站,村和社区要明确社会救助协理员。最终实现所有社会救助事务通过一个服务体系审批,所有社会救助资源实行“一个口子进出”,实现“一门受理,一表办理”,建立起规范有序、集约高效、顺畅便捷的社会救助运行新机制。形成“统一救助,分类实施”的运行机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形成“托底救助、鼓励就业、社会帮扶”三位一体的救助工作新机制,使救助资金、物资、设施、信息等资源得到合理调度使用,避免出现施救中的重复、遗漏或者相互推诿现象,以降低救助成本,提高救助效果。

  (四)强化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方面,制订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强化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人员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有违法违规且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不论工作变动或调离,均要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建立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经办事宜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二是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救助对象不准或其他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三是制订实施对救助申请人的责任追究。采取虚报、隐瞒、贿赂、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除追缴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资金外,根据情节轻重,处冒领金额1~3倍的罚款;对拒不服从、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不如实申报家庭经济收入、报告家庭财产状况,拒绝接受群众民主监督和相关部门调查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暂缓或取消救助待遇。

  (五)加强基层救助机构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各类经办人员尤其基层经办人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一支有战斗力的民政工作人员队伍是抓好社会救助工作的保证。一是要加强基层救助机构建设。各街道(乡镇)均要建立和健全社会救助机构,在总编制不增加的前提下,扩充社会救助机构人员编制,从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或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招聘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办事。二是合理确定工作经费。社会救助工作面广、量大,应根据工作量合理确定县、乡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标准,安排的工作经费视为同级社会救助配套资金。或者在社会救助经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工作经费,确保有钱办事。三是不断改善救助工作装备水平。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系统,通过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撑,努力达到“五个一”,即:一个网络、一个资源库、一个平台、一个网站、一个安全体系,由配备的相关人员及时、准确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动态信息,真正实现资源共享、流程统一、救助规范、数据一致,以有效增强社会救助的准确性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