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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改革开放以来充分发挥保障基本民生的兜底作用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13

  辽宁省改革开放40年以来,充分发挥保障基本民生的兜底作用,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以精确化管理为载体,由注重维稳向注重维护社会公平转变;以救助制度与社会保障政策衔接配套为基础,不断提升社会救助制度的运行质量和救助效能。

  近年来,先后制定印发了《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低保备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全面落实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试点探索综合认定指标体系,深入推进因病致贫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建立了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省连续多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全省有城乡低保对象105.6万人,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2006年的191元/月逐年提高到592元/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2006年的861元/年逐年提高到4659元/年;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0313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7514元和6314元。

  加强了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孤儿的关爱保护,基本形成了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了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和信息报送机制,各地对无人监护、父亲或母亲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了重点帮扶;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提高幅度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目前全省孤儿集中养育标准达到每月1630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达到每月1190元。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生活和护理工作,在全省建立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省财政每年下拨残疾人“两项补贴”补助资金 7000万元,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70元的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55元的护理补贴,惠及31万困难残疾人和33万重度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