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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治理
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08  编辑:马一鸣

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徽县城市总体规划( 2010-2030)》、《徽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乡镇总体规划及全县各村庄建设规划的严格实施,发挥城乡规划建设的先导作用,实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高效率管理,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陇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城乡规划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政策,核心任务是科学合理配置城乡空间资源。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二)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是落实相关规划法律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陇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徽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为我县新一轮城乡建设提供了指导性依据。根据这三个重要文件,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建设发展,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是加快规划管理法制化的基本途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良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乡发展新格局,要求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同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突出规划先行,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徽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和各乡镇总体规划,能够进一步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及审批、规划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监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一)按照“政府组织、专家咨询、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工作方针,认真做好县域、县城、乡镇、村庄四个层次的规划工作,努力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水利、绿化、人防、环卫、消防、电力、电信、移动、联通、供热、供气、给排水、广电、旅游、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各专项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相衔接。

(二)县住建局编制完成的徽县城市总体规划、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乡镇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乡镇政府驻地村以外的所有村庄建设规划,已逐级审批并经省市主管部门备案。规划具体业务由县住建局咨询指导、负责解释。

(三)城乡各类规划实施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县住建局要重视和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引进必要的规划技术管理人才,定期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四)县人民政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把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城乡建设用地测绘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实施计划单列,确保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县住建局、县国土局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区空间管制规划中划定的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已建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供给和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

禁建区:生态敏感度高、关系生态安全的城市周边空间,主要是现状林地集中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及城市周边需保护环境的地区,该地区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开发,可适当布置城市郊区风景区性质的旅游项目,但仍以保护自然生态为主。绿化用地严禁挪作他用,加强管理力度,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禁止在该区内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任何活动。除以上范围外道路红线内禁建明确如下:

1.十天高速(含徽两延伸段)沿线两侧30米内、互通立交隔离栅外缘和高架桥50米内;

2.316国道沿线两侧20米内、国道通往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按镇区规划10米内;

3.219省道及徽白路沿线两侧15米,省道通往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按城镇规划6米内;

4.县乡道路即徽县-大河、永宁-柳林、伏镇-红川、伏镇-泥阳、银杏-峡门沿线两侧10米内,乡镇政府所在地5米内;

5.乡村道路、村村通道路和风景区道路3米内。

限建区:该区主要包括城关镇和伏家镇之间的丘陵缓坡地带。该区域的生态敏感性地区严禁建设,部分地区邻近城市建成区,建设条件相对较好,但现状村镇相对集中,部分为村镇耕地,结合“退耕还林”政策,恢复山地生态环境,村镇适度集中和搬迁。该区域可作为城市部分功能建设用地的补充,不宜高强度开发。因此,对该区域内的城市开发进行合理引导,在该区周围可划定部分用地作为生态安全区,并严格控制,以防止引导建设区用地过度开发或开发范围过大而破坏了该区内的自然生态环境。

适建区:该区域为建设条件较好、生态敏感度低以及城市发展急需的空间。该区主要是现状城关镇、南部水阳乡、北部银杏乡及城区两河两侧用地以及天河河谷地区,该地区地势平坦,考虑到城市发展强调空间扩展的可持续性,应加强对城市空间容量的研究。在优先开发过程中需强调生态补偿及环境美化,特别是对沿河生态廊道的控制,城市建设必须与总体生态环境改善同步进行。

已建区:该区域主要分布在现状城关城区、伏家镇副城区以及沿金徽大道两侧的用地,城市边缘和国道316沿线分布着大量的农村居民点。老城区开发过于集中,而城市周边地区建设存在分散开发、功能混杂、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未来城市发展应释放老城土地容量,疏解老城人口及空间压力,整合周边地区村镇建设用地。

三、严格规划审批程序

县住建局为全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县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搞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的项目,必须由县住建局根据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37、38条之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项目,以划拨方式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县住建局申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凡需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由县住建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后,国土部门方可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改局备案、国土局用地批复或预审意见等文件后,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件;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人防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审查意见书》,规划部门收到人防工程审查意见书后方可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9条之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四)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是全县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查机构,代表县政府审议相关城乡规划建设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办理日常事务:负责定期上报拟审定项目,经审委会主任同意后列为会议议题。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将不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审议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会议由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依据。各乡镇必须成立规划建设管理站,负责辖区内镇村规划建设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

规划审查委员审查内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乡镇总体规划、城市片区建设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重要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工业项目、重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城市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开发建设项目初设方案、重大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理和经住建局审查需要提交审委会审议的其它事项。

(五)建设单位规划建设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必须按县住建局出具的规划技术要点进行编制,重点建设项目需报县规划审查委员会审定。今后县城规划区内一律不得新上工业项目,现有工业企业不得就地扩建;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入陇南经济开发区徽县园,城市规划区建筑和建筑群要精心设计,力求错落有致、美观大方,墙体立面设计品位要高,色彩要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建设单位报审的规划建设方案,经所在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住建局审批,重点建设项目需报县规划审查委员会审定。

(六)陇南经济开发区徽县园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由开发区审核,报县住建局审批;重大项目、经营性土地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经县住建局审查同意后,报县规划审查委员会审定;各乡镇建设项目由所在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住建局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七)城镇规划区内乡镇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原则:

1.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确需建设的项目应符合《徽县城市总体规划》,村民宅基地建设原则上只允许原地、原面积翻建,确需新建的要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2.村(居)民建房选址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住建局按照《徽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县国土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乡、村企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徽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县住建局审定后按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重点建设项目提交县规划审查委员会审定。

4.依据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我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审批建设封闭式住宅小区,实施公共设施与民共享。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围墙、大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拆除,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八)城镇规划区以外的乡镇集体土地上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由乡镇规划管理站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审批原则:

1.村民宅基地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原则上只允许原地、原面积翻建,确需新建的要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2.集体土地上的乡、村企业建设项目必颁符合所在乡镇总体规划和所在村庄建设规划。

3.农户建房由所在乡镇政府规划站、国土所按程序审批,并引导鼓励农户拆旧建新时拆除已有大门,修建花池、花坛、绿地等,体现田园风光;引导鼓励农户新建房屋不再建包围式院墙、大门等封闭式建筑。

4.建筑设计上要按照美丽乡村标准,围绕建设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幸福美好家园,深入挖掘本土文化资源优势,保留乡村风貌,突出徽县特色,因地制宜、因村施策,保护历史遗迹、古树名木、传统村落等自然景观。

5.抓好美丽乡村的规划设计,体现一村一景、一村一韵、一村一貌的个性化设计。

四、规范规划建设行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严格实行规划许可,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区所有沿街沿路建筑必须按规划要求退让足够的建筑控制红线。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范围经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现场放线后进行建设。凡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县城规划控制区、各乡镇规划区和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必须按照县城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集中居住区规划进行建设,不得零散建设。提倡鼓励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对县城规划区农民(居民)危旧房进行开发改造,逐步限制农民(居民)在县城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内建设住宅,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搞房地产开发,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三)切实加强对县域主要交通道路、县城区、建制镇镇区、陇南经济开发区徽县园规划主、次干道两侧的规划控制。凡被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的居民住宅一律停止翻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审批;确因年久失修或水灾、火灾等因素造成无法居住的房屋,不能及时开发改造的视情况可以办理原址原面积翻建手续,但须明确使用时限。对公路管理控制区范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和公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是在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文物保护专项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五)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要严格执行《徽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和各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对红线、蓝线、黄线、绿线、紫线的控制用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如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绿地、输电线路走廊、河道和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等)。特殊情况下,确需占用“五线”控制用地的,须报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审定。

(六)凡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必须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出让、租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首先由县住建局提出规划条件,再由县国土局按照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供地。确需改变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和建设内容的,必须经县政府和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批准。

五、健全规划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要加大规划审批和执行公示力度,实行阳光规划。经批准的所有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并有参与、监督城乡规划实施的权利;编制城乡规划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强制性内容,并向社会公示;重大规划方案的评审论证意见、审批成果及控制指标,应通过不同形式及时公布;建设单位在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将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平面布置图等规划技术指标公示于众。对未进行规划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为,可通过媒体进行发布,公布建设单位的名称、建设工程的名称及其所在位置和违反规划的事实。

(二)听证制度。为充分体现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有效实施规划管理,积极推行规划听证制度。县住建局和各乡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村(居)民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建设项目,在按法定程序进行听证、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许可决定。

(三)专家咨询评审制度。为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实行专家咨询评审制度。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徽县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作为县政府重大规划决策咨询机构,为各类重大决策、规划方案、建设方案和专题研究提供前期咨询,并对规划方案、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

(四)集中审批制度。充分发挥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的职能,强化规划审批民主与集中制度,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统筹对城乡规划的指导和监督。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建设风格、建筑特色等进行研究讨论,审批后的规划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六、强化规划监督

(一)对全县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县住建局要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把好“五关”,即认真把好规划方案(含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建筑亮化、工程管线、市政道路、绿化、停车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审查关、建筑施工图纸(建筑物功能、沿街门厅和踏步设置等)审核关、社会公示关、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关、竣工验收关。

(二)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建立防违、控违的有效机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违法建设处罚职责。县住建局和县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处罚职责。其中,未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局行使处罚职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执法局行使处罚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违法建设巡查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站实施),对本辖区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有效制止,如不能立即制止的,可由所在乡镇申请县住建局、县国土局配合,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罚。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违法占地的,由县国土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在原有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三)对违法建设查处不力,执法管理不到位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和法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越权进行规划审批、管理,不得违反规定签署规划验收意见;凡越权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电力、供水、通讯、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的支持和配合工作。凡是未取得城乡规划有关审批手续的项目,电力、供水等部门不得提供供电、供水等服务。

(五)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违法行为。

七、加强协作协管

各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搞好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县住建局要严格按照城镇规划办理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县国土局要严格按照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办理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地批复;县发改局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及城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筹措拨付及审核工作;县水利局要加强城镇规划区的防洪和城区调水工作,及时清理疏通城镇规划区内所有河道,保障行洪畅通,负责城镇规划区内河流、湖泊等水利工程的设计、建设工作;县工信局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陇南经济开发区徽县园规划审核各类工业项目;县交通局要做好县城规划区过境路、连接县城与各乡镇干道、连接十天高速与开发区道路、连接火车站和机场快速干道的规划设计建设工作;县文体局要加强城市规划区文物修缮保护工作,并对其周边建设进行监督;县运管局、交警队要加强城区道路运输和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县旅游局要加强旅游景区建设,并对景区及其周边建设进行监督;县环保局要加强城市规划区环境保护工作和规划区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县广电局要加强城乡规划的宣传和监督工作;县消防大队要加强城区防火管理和建设项目消防审查工作;县供排水公司要加强城市规划区内供排水管网的规划建设和污水处理工作;县执法局要加强对规划区内违规乱修乱建行为的查处工作,完善城市管理制度,搞好城区环卫市容管理工作。

八、做好规划宣传引导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陇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徽县城市总体规划( 2010-2030年)》及各乡镇《总体规划》,做到宣传进村入社、家喻户晓,在全县上下营造认识规划、服从规划、遵守规划的良好氛围,为更好地落实《徽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和各乡镇总体规划提供有力的舆论保障。

(二)县电视台要开设城市规划建设宣传栏目,宣传《徽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徽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乡镇总体规划,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曝光。

(三)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实施意见发布后原县政府出台的与城市规划管理相关的文件随即废止。

(四)本实施意见由徽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徽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内容时间: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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