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中,公民的权利可能会陷入“非常态化”的法律“真空”状态而被侵害,而且被侵害的权利更多地关涉到了人权范畴,而人权的义务主体由普通权利与义务主体的互为指向的对等关系转变成了单向义务对象主体——政府,因为人权是人对社会、对国家的正当要求,也是所有社会公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与正当行使的限度。所以政府就必须对因危机事件可能被侵犯的公民权利承担起救济的责任,规避履行责任的风险,履行对事件的即时预判责任、渐近性权利救济责任,并要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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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荣: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华昉: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7届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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