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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塑造——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为中心

文章摘要

土地经营权是农地“三权分置”下派生的新型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亦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能。土地经营权的产生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三权分置”;其二,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流转不产生土地经营权,唯有出租(转包)、入股等流转方式才产生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为租赁权的上位概念,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可以在土地经营权上设定抵押权,而非质权。其第47条中的“融资担保”可以明确为“抵押”。经营权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农地保护的规定,破坏土地,应承担私法和公法上的相应责任。

作者简介

李兴宇: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