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相互一致,有时相互冲突。博登海默说,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它并非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时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且不同成员间的利益也会产生冲突,甚至侵害和危及公共利益。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偏私性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也可能会带来违背社会公德、贫富两极分化、破坏生态环境等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社会法有一个重要任务是,实现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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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少祥:安徽宿松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曾任法学所培训中心主任、社会法室副主任等职。主要社会兼职:中国社会法学会理事、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公益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残联精神孤独症工作委员会委员(兼法律组组长)等。先后到美国、加拿大、南非、荷兰、德国、瑞士等国做访问交流,参加过多项法律法规的起草或修订工作,主持过多项国家级重点课题研究,出版《我给牟其中当律师》及文学作品若干,主要学术专著为《弱者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弱者的正义——转型社会与社会法问题研究》、《中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解析》,在《政治学研究》、《中国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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