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刑事契约观加以应用,至少有以下好处:一是在制度层面上,有利于完善我国程序体系的设计,在实践层面上,有利于提高效率,减轻案件压力;二是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这对并不发达的我国有特殊的意义;三是有利于培育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观念;四是有利于促使犯罪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其回归社会;五是有利于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制度化;六是可以将该制度与保障被害人权益问题结合起来考虑,促使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和谐关系;七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八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流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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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华:男,1963 年生,侗族,法学博士后、经济学博士后;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贵州省法治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贵州省大数据政策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二级研究员,华南理工大学、云南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 “万人计划” 领军人才、全国文化名家暨 “四个一批” 人才、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贵州省核心专家。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民族法学(法律人类学)、犯罪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循环经济、大数据。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世界民族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副会长暨法律人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贵州省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贵阳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以及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先后出版 《中国少数民族犯罪与对策研究》《依法治省方略研究》等个人专著13 部,合著《法治中国视野下的政法工作研究》《侗族习惯法研究》 等35部,主编23 部;发表法学论(译)文300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建设社会主义民族法治体系、维护民族大团结研究”、中宣部马工程重点课题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 “贵州省牢牢守住生态与发展两条底线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中国共产党民族法制思想研究” 等国家级科研课题6项;“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转型研究” 等省部级科研课题10余项。
黄瑶:黄瑶,贵州大学法律专业硕士2005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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