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机制。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必须具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不管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还是人们自觉创造的,这种规则和秩序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重要的行为规范,两者关系既是反映应然与实然的重大法哲学理论问题,也是关乎社会控制模式选择的重大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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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云南省高等学校民族团结进步理论与实践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国特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智库研究员。主要从事民族理论、民族政策与民族法制研究。在《民族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黑龙江民族丛刊》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主要论文有《陕甘宁边区民族立法实践研究》《制度环境视角下的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民族团结的地方立法保障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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