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导致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我们可从制度与非制度两个方面深入探究。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s C. North)是这样理解“制度”的,他说:“任何社会、经济或政治体制都是由人构建的,并且这种结构在我们所处的这个有序社会里,具有人为的功能。这个结构是规则、惯例、习俗和行为信念的复杂混合物,他们一起构成了我们日常的行为选择方式,并决定了我们达到预期目标的路径。”可见,制度包括规则、惯例、习俗和行为信念等因素,具有人为选择性,那么与之相应地,非制度因素则出于自然禀赋。从制度因素的角度看,“一项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从非制度因素的角度看,这种制度也应该予以关注并从根本上予以改变或剔除。那么,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究竟为何呢?通过分析,其主要有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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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荣: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2012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曾出版学术专著3部,主编教材3部,发表论文80余篇,在包括《法学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法学家》在内的CSSCI核心期刊上发表中文学术论文40余篇。获第一届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三等奖。现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司法研究会特聘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台湾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中国比较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王小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山西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教学和科研。近年来主要关注城市化发展和农民权益问题,参与多项省部级相关课题,并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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