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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路级灾害管理与提点刑狱司

  • 作者:石涛 出版日期:2010年9月
  • 报告页数:56页 报告大小:
  • 报告字数:53023字 所属丛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 所属图书:北宋时期自然灾害与政府管理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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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路级行政单位,在北宋的灾害管理体系中处于“三级四层”能级结构的执行层。它介于中央和地方之间,主要负责上报灾情、监督和协调地方救灾工作。与唐代道的性质不同,宋代的路没有统一的行政领导,转运司、安抚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之间大致各有自己的职掌,它们之间互不统辖,职权范围也没有十分严格的划分。它们直接对皇帝负责,相互间只有监督的关系。在整个北宋灾害管理体系中,这些监司机构也都起着各自不同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提点刑狱司在宋人灾害思想影响下逐渐成为这一层面灾害管理的主要机构。

就行政管理的权限而言,在北宋路一级监司机构中,提点刑狱司并不是级别最高、最具实权的部门,它仅仅是路级机构中负责地方司法事务的行政单位,是转运司职能分化的产物。但在整个“弭灾”和“减灾”——北宋政府进行灾害管理的两大体系中,提点刑狱司却具有特殊的身份和作用。它既是“弭灾”管理行为的重要执行者,同时也在实际“减灾”管理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就其在“弭灾”管理系统中的作用而言,提点刑狱司参与疏理刑狱,祈雨祈晴,甚至可以说,这一机构本身即是在“弭灾”或者说灾害观念影响下产生的;而在“减灾”管理系统中,提刑司参与中央决策、监督地方官吏救灾、救灾仓储管理和修筑减灾设施等工作,到了北宋中后期,为了避免负责地方财政的转运司吝惜钱物、不肯全力救灾的问题,提刑司还一度在名义上取代转运司的这项职责,成为路级行政机构中起突出减灾作用的机构。鉴于提点刑狱司在北宋灾害管理两个体系中地位的特殊性,本书在论述北宋路级灾害管理时,将以提点刑狱司作为重点进行论述,借以弄清监司机构之间在灾害管理中的关系及所起的作用。

作者简介

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