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产假(maternity leave)制度最早于1878年在德国建立。其后,基于不同立法体制的生育产假制度陆续在各国建立。在国际层面上,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三个生育保护公约建立起生育产假国际标准。生育产假国家立法和国际标准的实施,为保护母亲和新生儿健康以及为新生儿母亲提供工作保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目前世界各国大都建立了生育产假制度,其中相当数量国家基于产假制度创建了父亲陪护假(paternity leave)和父母育儿假(parental leave)制度,对生育产假制度进行创新发展,显著提高了生育保护水平,并推动了男女两性在有偿工作中的机会平等和无偿家务劳动中的责任分担。研究这些制度创新有助于了解生育保护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并为完善和有效实施中国生育保护法律制度提供启示意义。鉴于德国和瑞典分别首创产假和父亲陪护假制度,本文以德国、瑞典和中国为例,侧重研究这三个国家在生育保护领域的制度创新。产假制度是生育保护的最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父亲陪护假和父母育儿假制度的基础,因此,本章第一节首先简要介绍产假制度;第二节探析父亲陪护假;第三节研究父母育儿假制度;第四节探究生育产假制度创新的背景原因;第五节提出对我国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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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西霞: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要研究社会保障法和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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