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主体能力是指作为学校体育政策执行的基层主体,学校校长和体育教师群体执行并完成学校体育政策目标的能力。本文的问卷评价将西部农村中小学校体育政策执行评价分为好(8~10分)、一般(6~8分)、差(6分以下)三个等级。根据对西部农村中小学不同人群问卷调查的结果、访谈情况和实地考察获得的信息,判断西部农村中小学执行学校体育政策的所属等级;从计算过程中获得执行主体能力、组织执行、学校体育政策、执行资源与环境、执行效果每一指标的具体水平,为后续分析西部农村中小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提供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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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霞:西华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副教授。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1项,省教育厅项目2项,西华师范大学科研项目2项。已发表论文20余篇。先后获得四川省高校体育教师说课比赛一等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大会二等奖、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荣获『四川省高校体育专业说课比赛优秀指导教师』『西华师范大学教学标兵』『西华师范大学优秀实习领队教师』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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