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工智能技术是一种数据驱动的人工智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既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对公民权利产生严峻的挑战。国家公权力与人工智能技术共谋下产生的国家公权力异化,人工智能技术的公权力化以及社会技术性公权力的异化导致了对公民自由权、信息权等权利的侵犯。因此,保障公民权利要遵循人的尊严不受侵犯原则、有意义的人类控制原则以及算法正义原则。国家通过赋予公民数据权利、对国家公权力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自我约束、对社会技术性组织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国内常态化监管以及建立人工智能国际化监管、提供有效司法救济来对公民权利进行立法、行政以及司法保障;社会技术组织通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自律的方式避免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