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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样本农户厨房情况
所属图书:中印农村社会保护比较——基于村庄调查的实证研究
出版日期:2011年4月
关键词:
中印农民住房安全状况比较研究

住房安全作为人们的最基本需求和最基本权利之一,中国政府和印度政府都给予农民住房安全很多关注。本研究主要探讨以下几点内容:①中国政府和印度政府解决农民住房安全的政策是如何演变的;②通过对两国农户的微观调查,分析两国农民住房安全现状如何;③通过比较,分析两个国家农民住房安全上存在哪些异同。

中国和印度两国解决农民住房安全的政策演变

(一)中国解决农民住房安全的政策演变

1.农村宅基地政策

第一阶段(1949—1958年)。1949—1950年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土地和征收富农出租的土地及房屋,分配给无地、少地、无房的农民使用。土地改革不仅使每户农民获得了一块宅基地,而且以法的形式宣布农民宅基地和房屋均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并允许宅基地及房屋自由流转,规定宅基地及房屋有居住、买卖、出租、典当、赠与等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占。1950年6月28日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第二阶段(1959年至今),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基于社区成员权获得宅基地永久使用权。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收归农村集体组织。1962年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宅基地流转被禁止。但同时规定,房屋归农民私有,可自由买卖和出租。1963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社员房屋归社员所有,社员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归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卖和出租。20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好转,农村兴起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