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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院的政策与法律
(一)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概念的界定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这一概念的界定来源于2000年7月1日由原卫生部、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对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政策。
(二)解读中外合资、合作医院面临的法律与制度
1.法律法规
目前,针对规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近10部,最早提及“中外合资、合作”概念的为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首次以执业许可的形式明确了这一主体的定位,并将我国的医疗机构划分为全民,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和其他5类。
而最新的一个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文件则是2013年6月18日公布的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三定”方案,方案中提出: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我国对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政策法规见表1。
表1 我国对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政策法规
续表
2.重点概念的解读
(1)中外合资企业(医疗机构)与中外合作企业(医疗机构)概念的区别(见表2)
表2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比较
(2)组织形式
根据2000年7月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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