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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832个重点贫困县14个连片特困区
国外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
4.1.1 高收入国家绿色金融发展的状况
1.美国的绿色金融发展
从美国的情况看,美国为了规范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行为,在20世纪80年代就出台了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如1980年出台的《超级基金法》,全称为《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根据该法案,银行必须对客户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并支付修复成本。美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涉及环境保护的就有30多部,其中以199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和1992年制定的《能源政策法》为代表,前者对排污权交易制度做出了规定,结果使得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大量减少。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首次提出“绿色金融”概念,将环境因素融入金融创新,信贷银行必须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在2003年“赤道原则”公布实施时,美国花旗银行是最早签署履行“赤道原则”的银行之一。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的公布和实施,促使美国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然而美国政府对清洁能源投资的重视程度并不一致,特朗普上台后,推翻了奥巴马政府的“清洁能源计划”,并退出了《巴黎协定》,影响了金融市场的一致预期,也影响了对清洁能源融资的各种投入。而且美国的主流机构投资者拥有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但并不愿意投资清洁能源项目的主要原因是,这类机构享受很多免税待遇,对于清洁能源投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在意。美国绿色市政债券的投资者主要是个人、相互基金、财产基金等短期资金提供者,而清洁能源项目投资回报期长,不能满足投资者对高流动性的需求,因此尽管美国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对清洁能源的融资却远远不够。
中美部分年份清洁能源投资额的对比情况如表4-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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