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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村规民约修订快速对照
所属图书: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现代乡规民约
出版日期:2019年6月
关键词:
传承与创新:完善现代乡规民约的路径选择

第一节 现代乡规民约的价值定位

现代乡规民约的角色定位

乡规民约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内生的行为规则,它生成于乡民社会,融入村民生活,成为村民的生活方式和习惯。这种介于国家法和道德约束之间的民间规约促进村民规则意识的形成,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是农村社会治理中必不可少的内生规则。

从学理上讲,现代乡规民约的订立应该属于私法范畴,是集体成员的一种意思自治,是当事人意志的结果,乡规民约的集体成员对权利义务、责任范围的约定,属于集体成员之间的自愿约定,应当从法律角度上将乡规民约纳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考虑。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是古老的民法原则,只要乡规民约的订立不违反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冲突,法律就应当确认并保障这种约定(田成有,2005)。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认了乡规民约的合法性地位,使乡规民约成为除国家法律外,实际指导乡土社会人们生活的社会规范,让乡民们按自己熟悉的方式生活并进行生产。

从角色定位上来看,现代乡规民约属于民间法范畴,起着传承乡土文化、调控乡土社会秩序的的作用。“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的生活之中形成的,根据事实和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在一定地域内实际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范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田成有,2005)民间法自然生成于民间社会,往往与其生成的社会区域群体的民间生活息息相关,通过风俗、人情、礼法、习惯、道德等对该区域群体的全体成员产生拘束力。“乡规民约是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治规则,首先它是同道德、国家法律规范、政策、习惯、宗法族规一样都在农村并行的一种规则。这一点至少在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