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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是新阶段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明确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落实三中全会的改革要求,2014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部分县(市、区)进行改革试点,并在试点地区暂时停止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此后,2015年2月该项改革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北京市大兴区、重庆市大足区、浙江省德清县、贵州省湄潭县等15个县(市、区)在2017年底前可试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土地是市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涉及农民、村集体、国家和包括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影响到市场的活力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竞争力,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成为本轮改革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而在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即俗称的“三块地”改革试点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作为极具突破性的改革内容,备受社会关注。一方面,这项改革的多重目标,使相关各方对改革寄予厚望,如通过集体土地直接入市解决“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问题,解决农村地区参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通道问题,解决土地开发增值收益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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