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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是征地制度的重要内容,征地补偿范围和标准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与被征地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也是保证征地活动顺利实施的前提。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入,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也逐渐加快,这些都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得大量农村土地被征占,失地农民越来越多。而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仍然采用之前计划经济条件下以前三年农地产值倍数作为补偿标准,逐渐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征地的补偿范围,制定符合实际的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市场经济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也有利于在近年来征地事件频发的背景下为征地能够安全有序进行提供保障。
水库征地补偿范围分析
(一)水库征地补偿范围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来确定,给出土地补偿倍数是每公顷6~10倍,安置补助倍数是每人4~6倍(最高不超过每公顷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为了实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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