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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现状
(一)历史发展与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各地陆续成立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等各项经办业务。20世纪90年代末,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大批职工下岗失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难度加大。为“确保”养老金和困难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必须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1999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提出强化基金征管的一系列措施,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可介入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具体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大约半数的省、市、自治区将社会保险费委托税务机关征收。
2002年以后,各地征收体制总体保持相对稳定,但表现出三种变化方向:一是双部门征收转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例如,浙江省、广东省(东莞、深圳除外)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由双部门征收明确转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二是双部门征收退回社保经办机构全责征收。例如吉林省、四川省(绵阳除外)、贵阳市和长沙市等地区。三是一直维持双部门征收至今。例如,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东莞市等。河南省自2017年1月1日将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全责征收转为税务机关征收。
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逐步形成了多主体分险种混合征收格局。多主体分险种混合征收格局具体表现为:第一,全国范围内社保经办机构全责征收、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双部门征收并存,以及省内两种或三种征收模式并存;第二,税务机关对部分社会保险险种缴费的全责征收或双部门征收;第三,城乡居民、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在不同统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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