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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各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所属图书:广州农村发展报告(2016)
出版日期:2016年8月
关键词:
加快广州家庭农场发展的探索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等问题日益突出,亟须创新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和经营主体,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的稳定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的一种微观组织形式,其家庭经营、一业为主、适度规模经营的特点,被认为是解决今后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问题的关键。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把家庭农场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包括广州在内的全国各地,都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农业工作的重点。

家庭农场的内涵及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的一种重要的微观组织形式,在国外已有悠久的历史。在一些发达国家,家庭农场相当于一个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机械化程度较高、专业性强,在农业生产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及研究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关于家庭农场的提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3年,全国农垦工作汇报会上提出“在国营农场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但职工家庭农场仅是国营农场下属的一个基层单位,不具备独立的经营决策权。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把家庭农场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

所谓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家庭经营,家庭农场以家庭为经营单位,这一点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致的,以农户为经营主体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基础,也是现阶段最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