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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文化产品的经济学属性
所属图书: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报告(2014~2015)
出版日期:2015年12月
关键词:
公共文化服务的必要性

(一)文化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UNESCO)1982年在墨西哥城举办的“文化政策世界会议”中,曾对文化下了一个全球性的定义:“文化是一套体系,涵盖精神、物质、知识和情绪特征,使一个社会或社群得以自我认同。文化不单包括文学和艺术,也包括生活方式、基本人权观念、价值观念、传统与信仰。”文化权利属于公民权利之一,属于公民的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接受文化、学习文化和享受文化被认为是现代国家公民必不可少的权利,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文化的种类很多。如果按照文化是否具有公共性来划分,可以把文化分为公共文化与非公共文化(专业文化、私人文化等)两大类。从服务对象的角度看,为特殊群体的特殊文化要求(比如医生需要得到很多专业训练,使用专业资料)服务的是专业文化,为某些私人提供服务的是私人文化。非公共文化很难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方面有所作为,因为其服务人群是特定的,并且多数是有偿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私人的、排他性的文化服务。而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是面向全体公民、为全体公民服务的公共文化。其在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公益性的文化产品,公民有平等的享受机会,不受文化水平、经济能力、居住地域的限制。公共文化服务致力于扩大覆盖面,保障基本的文化权利,是国家福利的体现。公共文化服务是“对公民进行文化权利的‘启蒙’”,“国家应该为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创设条件”,从而“体现国家在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方面的‘自觉性’责任担当”唐亚林、朱春:《当代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发展之道》,《学术界》2012年第5期。

公共文化是满足全体公民的共同需要、以全体公众为服务对象、向所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