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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刊载于〔日〕『中国経済研究』第5巻第1号、中国経済学会、2008年3月、5~18頁。
◎ 娜鹤雅 译
前言
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公司制度历史演变的探讨,揭示中国公司的企业性格和特征。中国所说的确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将企业改革作为主要目标。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在法人财产权基础上的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制、具备了科学规范企业管理制度的“股份制企业”制度,换言之,现代企业制度在含义上等同于近代公司制度。1993年公布并于翌年实施的《公司法》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依据。一直以来,中国在为确立近代公司制度持续不断地努力着。一个多世纪前,中国从西欧引入了公司制度,并于1903年制定了最早的公司法——《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之后作为近代化努力的一环,设立了公司制度,拥有了制定和运作公司法的经验。中华民国建立后,分别于1914年和1929年公布了《公司条例》和《公司法》,1946年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初期,虽然有废止旧公司法、制定新公司法的意图,但最终未能实现。自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开始,公司制度从历史舞台消失近30年。80年代改革开放后,恢复了作为法人的公司,并于1993年制定了新《公司法》。由上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司制度的尝试,是自19世纪末以来不断努力建立近代化公司制度的历史过程的一部分。
本文所要探讨的正是中国公司制度的历史性格。即从法人二重性观点出发,对作为法人的公司的性格进行历史性分析,进而对中国的公司性格进行定位。
公司法人的二重性及其分析标准
中国历部公司法都把公司看作是法人,但此处的法人具有“物”与“人”的二重性。即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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