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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离婚申诉理由
在婚姻经营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夫妇都能“比翼双飞”“白头偕老”,双方会因为婚后各自目标和期望无法实现,在各种矛盾和冲突中而离异。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的离婚案件总数不断增加,“1952年和1953年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都在100万件以上,其中1953年高达117万件”,刘文明、刘宇编著《性生活与社会规范——社会变迁与多元文化视野中的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出现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离婚高峰。可见,人们不再将婚姻视为永久的契约,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自己的婚姻状况。本节主要通过离婚申诉理由来分析当时北京市民众离婚的特点。
离婚申诉理由的定量分析
笔者试根据档案中所记载的新中国成立后十七年间北京市婚姻统计资料,以此来分析这一时期离婚的理由进和特点(见表6-1至表6-3)。
表6-1 离婚申诉理由的定量分析(1)
续表
表6-1的柱形图如图6-1所示。
图6-1 离婚申诉理由的定量分析(1)
表6-2 离婚申诉理由的定量分析(2)
表6-2的柱形图如图6-2所示。
图6-2 离婚申诉理由的定量分析(2)
表6-3 离婚申诉理由的定量分析(3)
表6-3的柱形图如图6-3所示。
图6-3 离婚申诉理由的定量分析(3)
通过表6-1、表6-2、表6-3及其柱形图(图6-1至图6-3)的分析,我们发现1953年之后,因父母包办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在逐渐减少,1956年之后基本消失。与同期其他地区的因包办婚姻而导致的离婚理由相比,北京市因父母包办而导致离婚的理由较低。根据各地1956年上半年不完全的调查,农村里属于封建包办婚姻而提出离婚的,一般地说夫妻因双方在物质或精神方面的需求得不到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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