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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贫法制度具有社会救济功能,这也是英国济贫法制度最基本的功能。16世纪英国济贫法制度颁布和实施的基本原因是给老弱病残者等所谓的“值得救济者”提供必要的生活救济,对流民等所谓的“不值得救济者”予以惩罚并强制其进行劳动,R. H. Tawney and E. Power,Tudor Economic Documents,Vol.2,London:Longman,...
19世纪初期,苏格兰济贫法制度保持着与英格兰和威尔士济贫法制度不同的特征,最主要的是济贫税的征收是非强制性的,1820~1830年,“苏格兰几乎所有内地教区和少数城市教区仍然是这样的”。很多内地教区曾经试行过强制征收济贫税,但根据苏格兰教会委员会的报告,其中的大多数教区“在1817年以前就已经停止实施,因为它导致贫民的内流”。虽然没有任何正式的强制性济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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