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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教育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 文化和旅游厅 妇女联合会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2  编辑:陈亚丰

各地、州、市乡村振兴局、教育局、工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妇联:

现将《关于推进自治区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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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自治区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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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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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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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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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自治区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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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乡村人才振兴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全国妇联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乡振发〔2022〕16号)精神,现就自治区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乡村人才振兴的工作要求,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分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立和完善乡村工匠培育机制,挖掘培养一批、传承发展一批、提升壮大一批乡村工匠,激发乡村工匠队伍创新创造活力,带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创业就业,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重要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发掘传统技艺技能人才,维护和弘扬传统技艺技能所蕴含的文化精髓和价值,活态传承发展优秀传统乡土文化,展现新魅力、新风采,促进乡村文化振兴。

2.服务产业就业。尊重市场规律,把握产业发展趋势,激发乡村工匠队伍活力,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助力创业就业,打造乡村工匠品牌,带动群众稳定增收,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3.弘扬工匠精神。大力弘扬敬业、精益、专注、创新等工匠精神内涵,全面营造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切实提高乡村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促进乡村人才振兴。

4.统筹协调推进。坚持中央统筹、自治区负总责、地县抓落实、乡村抓落地工作机制,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乡村工匠推进机制。动员社会力量,集聚各方资源,形成参与广泛、优势互补、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

5.因地因人制宜。坚持实事求是,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特色产业优势,顺应乡土人才成长规律,挖掘培育乡村各类技艺技能人才,分类分层精准施策,激发乡村工匠内生动力,促进技能乡村建设。

(三)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乡村工匠培育、支持、评价、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乡村振兴部门统筹、多部门协同推进的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机制有效运行。挖掘一批传统工艺和乡村手工业者,认定若干技艺精湛的乡村工匠,遴选500名乡村工匠名师,培育一支服务乡村振兴的乡村工匠队伍。设立一批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扶持乡村工匠领办创办特色企业,打造乡村工匠品牌。

二、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范围。乡村工匠主要为县域内从事传统工艺和乡村手工业,能够扎根农村,传承发展传统技艺、转化应用传统技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的技能人才。目前,主要从刺绣印染、纺织服饰、编织扎制、雕刻彩绘、传统建筑、金属锻铸、剪纸刻绘、陶瓷烧造、文房制作、漆器髹饰、印刷装裱、器具制作、乐器制作、美食制作等领域中产生。各地(州、市)可结合实际拓展认定范围。

(二)资格。乡村工匠应具备以下条件: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艺双馨、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能传承工匠精神,从事本行业及相关产业5年及以上,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带动当地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的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和非遗传承人等。乡村工匠名师原则上从乡村工匠中产生,技艺精湛、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对技艺传承和产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乡村工匠大师原则上从乡村工匠名师中产生,在行业内享有盛誉、对促进传统工艺发展振兴作出突出贡献,带动县域特色产业发展成效明显。

(三)规模。乡村工匠、地(州、市)级乡村工匠名师规模,由各地(州、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治区级乡村工匠名师规模每年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与教育、工信、人社、住建、农业农村、文旅、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商定。国家级乡村工匠名师、大师推荐规模由国家乡村振兴局等七部委部署决定。

(四)程序。乡村工匠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地县乡村振兴部门分别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采取技能比赛、综合评价等方式评选,公示后认定。自治区级乡村工匠名师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组织认定,报国家乡村振兴局备案。国家级乡村工匠名师和大师由国家相关部门和自治区推荐,国家乡村振兴局组织评审复核,公示公告后认定。

三、重点工作

(一)挖掘和摸清乡村工匠资源底数。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挖掘县域内有传承基础、规模数量、市场需求、社会价值、发展前景的传统工艺。鼓励在涉农非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乡村建筑劳务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户中,挖掘一批技艺水平精湛,在当地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加工、特色手工艺品制作、乡村建筑、经营管理等工作,带农增收成效明显的农业技能人才加入乡村工匠队伍。发现一批有培养潜力的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认定一批技艺精湛、带动产业发展能力强的乡村工匠,建立区地县目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二)构建多元乡村工匠培育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鼓励支持乡村工匠设立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开展师徒传承,传授传统技艺。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专项研培计划,提升工匠技艺水平与创新能力。各行业部门要统筹资源,对乡村工匠开展技艺提升、主体创办、品牌打造、电商营销等能力提升培训。各相关高校、职业院校要加强传统工艺特色专业建设,开发精品课程,开展学历和非学历提升教育培训,培养传统工艺专业人才。构建传统工艺传承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高校、职业院校等聘请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进学校、进课堂,开展传统工艺传承知识培训,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乡村工匠培训、交流,带动更多人员参与,厚植社会基础,提高乡村工匠的职业认可度、影响力。

(三)落实国家“双百双千”培育工程。落实好国家“十四五”期间的“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全国推出百名乡村工匠大师,鼓励设立百个大师传习所;遴选千名乡村工匠名师,鼓励设立千个名师工作室),着力打造一批技艺技能水平精湛、带动产业就业作用明显、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乡村工匠名师和大师队伍。积极探索乡村工匠特色学徒制试点,依托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发挥乡村工匠领军人才作用,开展师徒传承、乡村工匠技艺提升、传统工艺精品创作、技艺研究成果转化等工作,传承发展创新传统技艺,带动特色产业发展,稳定就业增收。

(四)支持创办特色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各地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一批“工匠园区”,结合当地实际成立乡村工匠产业孵化基地,打造众创空间。扶持一批基础条件好、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就业帮扶车间、非遗工坊、妇女手工基地等转型升级、发展壮大。培育乡村传统工艺龙头企业与新型经营主体,推动县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乡村工匠自主创业,依托实施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乡村手工艺创作生产,创办特色农产品企业,带动农民增收;引导一批技艺技能水平精湛、带动产业就业作用明显、善经营会管理的乡村工匠名师和乡村工匠大师创办领办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重点发展现代种养业、加工流通业、乡村服务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等,做大做强乡村特色产业,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返乡入乡就业创业。健全乡村工匠创办的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发挥其促进就业、带动增收的作用。

(五)打造乡村工匠品牌。鼓励文旅企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与乡村工匠合作,传承发展、守正创新,出精品、树品牌。鼓励各地妇联等部门通过开展技能比赛、产品展览展示等活动,加大乡村工匠品牌宣传推介力度,提升品牌公信力,扩大市场占有率。适时推出“石榴花”乡村女工匠等乡村工匠知名品牌,讲好品牌故事,提升品牌价值。

(六)完善乡村工匠评价体系。各地要制定适合本地发展的与乡村工匠相关职业(工种)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具有地域特点的乡村工匠技能分类分级评价体系。鼓励制定符合乡村工匠特点的技能评价标准条件和程序,建立以实操能力为导向,实用技能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结合业绩贡献、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多层次综合评价方式。人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与乡村工匠相关职业(工种)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纳入职业技能认定体系。

四、激励措施

(一)支持乡村工匠培育。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和职能,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作用,支持乡村工匠培育工作。实施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持续加大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农业类、纺织服装类、传统工艺类、建筑类和乡村手工业类专业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乡村工匠培育承载能力。鼓励乡村手工业者、乡村工匠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乡村工匠参加教育、人社、农业农村、文旅等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对参加教育培训的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支持。

(二)搭建创业创新平台。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开展创业创新大赛,引导乡村工匠创设一批创意新、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创业创新项目,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全国各类“双创”大赛活动,为乡村工匠创业创新搭建展示培育平台。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遴选金融、风投等机构以及历年创业经验丰富、创新成效显著的成功人士组建农村创业创新导师队伍,为乡村工匠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创新实战化的培训辅导、投融资等服务。对参加全国和自治区大赛的优秀项目和获奖选手,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优先纳入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及全国“大国农匠”等遴选推荐,培育一批乡村工匠创业创新带头人。

(三)扶持发展特色产业。统筹利用金融、保险、用地等产业帮扶政策,支持乡村工匠发展特色企业。对乡村工匠和乡村工匠名师、大师领办创办的传统工艺特色产业发展项目,经严格论证审批符合条件的,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对乡村工匠领办创办的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开展师徒传承、研习培训、示范引导、精品创作、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特色产业项目等,按规定统筹使用援疆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等现有资金政策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规定落实就业帮扶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扶持乡村工匠发展产业、带动就业的支持政策。

(四)加大人才支持力度。用足用好现有各级各类实训基地、职业院校等教育培训资源,支持鼓励返乡青年、职业院校毕业生、大学生、致富带头人等群体参加建筑等领域乡村工匠技能培训,列入乡村工匠后备人才库。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工匠参加职称评审,文旅部门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工匠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评选范围,妇联可按照有关规定在进行城乡妇女岗位先进集体(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时对乡村工匠适当倾斜。做好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巾帼创新创业大赛等比赛参赛和自治区选拔赛有关工作,组织乡村工匠大师、名师参与展示环节。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工匠培育工作,将其作为乡村人才振兴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各方力量,落实相关工作。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具体组织、统筹实施乡村工匠培育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乡村工匠培育认定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监测。各级教育、工信、住建、农业农村、文旅、妇联等部门负责本领域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的挖掘摸排和乡村工匠组织推荐、资格审核、评选认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二)建立工作机制。成立自治区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牵头,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教育、工信、人社、住建、农业农村、文旅、妇联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推进小组成员。主要负责研究乡村工匠培育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推进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评选组织、赛事举办、资格认定等事宜。

(三)强化监测评估。各地县乡村振兴部门要开展动态监测评估,对乡村工匠技艺传承、促进就业、品牌培育、带动特色产业发展等进行评估,加强日常管理。建立进出动态调整机制,对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不再从事技艺传承、不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发展产业的,予以清理退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纳入。健全评选监督、回避机制,确保评选过程阳光透明。引导乡村工匠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与绩效管理,将乡村工匠带动发展特色产业实绩作为其认定、评优晋级的主要依据。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乡村工匠培育政策,激励城乡劳动者积极参与。注重总结经验,鼓励相互借鉴。策划举办乡村工匠主题宣传活动,选树一批在手工技艺水平、传承工匠精神、行业影响力等方面成就卓越的乡村工匠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乡村工匠示范引领作用,传播技能文化,弘扬工匠精神,带动更多乡村工匠提升技艺水平、弘扬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激发崇尚创新、勇于创业的热情,为建设美丽乡村、助力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

(五)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州、市)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教育、工信、人社、住建、农业农村、文旅、妇联等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方案,并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备案。自2023年起,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州、市)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内容时间: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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