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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22  编辑:陈亚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供水工程是一项保民生、得民心、稳增长的惠民工程,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和《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提升我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第八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

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以建设稳定水源为基础,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更好满足农村居民改厕、洗涤、环境卫生、畜牧养殖等用水需求;坚持建管并重,更加注重管理,强化水质保障和水费收缴,提升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农村居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持续提升。以县域为单元,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兵地融合发展的要求,编制县级“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和县级农村供水保障中长期规划,完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通过

改造、新建、联网、并网和维修养护等措施,稳步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鼓励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提高运行管护水平,巩固拓展农村供水脱贫攻坚成果。坚持突出管理、完善机制。健全完善县级农村供水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责任体系。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健全完善农村供水管水员制度。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建立合理水价机制,强化水费收缴,推进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发挥效益。坚持政府主导、两手发力。农村供水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工程建设、维修养护、水源保护等资金来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工程建设和管理。坚持广泛参与、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基层党组织、驻村工作队和村民作用,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水源保护,合理分担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真正做到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畅通各级举报监督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主要目标。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适当提高农

村供水标准,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到2025年,全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3%,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99.7%;提高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的人口比例;完善农村供水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工程运行管护水平;强化水源保护,完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水质达标率。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标准化、运行管理现代化、党建引领示范化。

二、做好农村供水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四)巩固拓展农村供水成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乡村振兴部门协调,对供水薄弱地区、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和供水易反复人群的饮水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问题台账。各地要将解决农村供水问题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帮扶政策范围,科学编制应急供水预案,提升应急供水保障能力。各级水利部门要与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提前预测预判,及时采取应急备用水源、应急调水、拉水送水等措施应对突发供水事故,防止出现规模性饮水不安全问题。

(五)分类推进农村供水发展。统筹考虑乡村振兴发展、实际用水需求、地方财力水平等因素,对于城郊融合类村庄和集聚提升类村庄优先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实现供水高质量发展;对于特色保护类村庄和规模化供水工程不能覆盖的区域,通过加强水源保护、小型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提升供水保障水平;对于搬迁撤并类村庄和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分散供水工程,通过水源保护和维修养护,辅以必要的工程建设,保障饮水安全。

三、稳步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六)实施稳定水源工程。综合考虑各地水资源禀赋条件、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地下水资源,优先利用已建水库、引调水等骨干水源工程作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因地制宜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等水源工程,加强水源调度和优化配置,解决水源不稳定问题。偏远牧区等人口分散地区要加强小水源和储水供水设施建设和保护,辅以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季节性、临时性、突发性缺水问题。

(七)扎实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县域为单元,统筹农村供水发展。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规模化和老旧供水工程更新改造等工程建设。完善自动化监控及信息化管理系统,进一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小型工程标准化建设和改造,通过以大并小、小小联合,进一步减少小型分散工程数量。

(八)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和改善农村供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水利等部门,在完成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基础上,督促供水单位落实水源保护措施,定期巡查供水水源,同时加快推进乡镇级千人供水规模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县(市、区)水利部门要根据供水工程规模配备相应净化消毒设施设备,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水源水和饮用水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供水单位,促进部门之间水质监测数据共享。

四、健全完善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机制

(九)创新农村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县域为单元,稳步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监管,提升运行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主体。执行水价达到供水全成本的县(市、区)要推行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达到运行成本的县(市、区)宜由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机构运行维护,未达到运行成本的县(市、区)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行专业化和社会化管理。

(十)完善农村水价形成机制。制定或调整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到2025年实现执行水价达到全成本水价。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水价低于供水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或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十一)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县域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为对象,建立完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农村供水管理信息系统,积极开展千吨万人农村供水工程实时数据传输工作,实现水位、水压、流量、水量、水质、设备运行状态等在线监测和向上级有关系统及时传输数据,打造农村供水信息化管理“一张图”。

(十二)健全完善农村供水管水员制度。按照“确有必要、按需配备、人事相宜”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管水员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统筹利用现有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聘用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担任农村供水管水员。在水费收缴的前提下,可通过村集体经营收益、土地出让金收入补贴等方式,对农村供水管水员给予相应补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农村供水管水员的岗位职责,利用《农村供水管水员知识问答》等培训教材,采取适宜培训方式,提高农村供水管水员履职尽责能力。对履职不到位、工程管理不好、群众满意度低的管水员,进行岗位轮换或淘汰,切实发挥农村供水管水员作用。

五、保障措施

(十三)压实主体责任。农村供水保障实行中央统筹、自治区负总责、地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自治区把农村供水保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对地(州、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县(市、区)和乡(镇)将农村供水政府主体责任延伸到村,实现农村供水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有名有实。对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饮水安全状况监测不力、问题整改不彻底、工程管理不到位、漠视群众利益等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出现整村连片停水断水或严重水质超标等突出供水问题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四)发挥引导作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对于中型水库等水源工程建设,可以结合现有投资渠道,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适当补助。对于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和小型水库建设,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转移支付渠道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合理安排政府投入,用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改造,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脱贫地区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并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有序安排实施。

(十五)发挥市场作用。在加大政府投资的同时,要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本开展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依法依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各地要继续落实好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

(十六)发挥部门合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农村供水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运行管护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和项目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统筹;财政部门要结合财力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推进供水入户;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供水成果中推动农村供水有关政策落实。

(十七)强化技术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围绕水源保护、净化消毒、水质检测监测等,创新工作方法,加强专业技能培训,逐步实行培训后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工程管水人员能力水平;积极研究推广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小型分散工程供水保障、冬季防冻等技术。

(十八)注重示范引导。支持各地打造一批“党建+互联网+农村供水”规范化样板工程,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效应,促进对标达标。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政策解读和饮水安全知识宣传,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基层党组织、驻村工作队的作用,动员广大用水户参与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加强引导,增强用水户安全用水、节约用水和有偿用水意识,发挥社会参与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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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时间: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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