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精神,落实《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脱贫县延续执行《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101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实施范围
2021—2023年,在58个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划入我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应县、盂县、黎城县、绛县可参照执行。其中,原国定贫困县可整合中央、省、市、县四级资金,原省定贫困县和应县等4县可整合省、市、县三级资金,不得整合中央资金。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层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中央资金范围以财农〔2021〕22号文件为准,省级资金原则上与晋统筹办〔2017〕2号规定的范围一致(详见附件1),市县两级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二、资金使用方向
脱贫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要,可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
脱贫县要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将三大省级战略、五大平台、十大产业集群和支持一产高质量高速度发展项目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实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三、资金倾斜要求
整合资金原则上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县。其中,属于直达资金的,仍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下达。省、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区分整合资金来源、层级、名称等要素,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和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并按要求定期汇总报告。
继续落实倾斜支持脱贫县要求,确保安排脱贫县的整合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其中,中央资金安排脱贫县的县均投入规模按原国定贫困县数量计算,省级资金安排脱贫县的县均投入规模按原国定贫困县与原省定贫困县数量之和计算。对参照原省定贫困县执行的应县等4县不作倾斜要求。
四、资金项目监管
脱贫县应根据本地巩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和管好用好整合资金。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限定资金在脱贫县的具体用途和干扰脱贫县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
脱贫县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提高项目库规范化建设水平。鼓励优先安排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整合资金项目,凝聚支持合力。要落实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和绩效管理要求,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整合资金支出继续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详见附件2)。
五、试点组织保障
省、市、县各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与本通知不符的,要及时修订完善。脱贫县要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承担对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主体责任。脱贫县要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对整合试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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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省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2.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负面清单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6月10日
附件1
省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乡村振兴局 |
2 | 水利发展资金(不含“七河”“五湖”、基建、水库移民后续扶持部分) |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
3 |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 |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
4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
5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普惠、民生和救灾部分) | 省财政厅、省林草局 |
6 |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
7 | 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部分) | 省财政厅 |
8 | 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建设部分) |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
9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附件2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负面清单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弥补企业亏损;
5.修建楼堂馆所;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
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9.村级办公场所、村级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
10.医疗保障;
11.各类保险;
12.“雨露计划”中“两后生”补助之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13.注资企业;
14.设立基金;
15.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内容时间: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