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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8  编辑:陈亚丰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切实发挥资金最大效益,有效确保脱贫攻坚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标志性指标,是一项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和底线目标,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部署和推进。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对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今年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提出了全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八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对完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作了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强化阳光扶贫、廉洁扶贫,坚决防止资金闲置和浪费,坚决严肃查处扶贫领域的腐败行为。

财政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和减贫脱贫的“助推剂”,对加快贫困地区发展、改善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助推贫困群众持续稳定增收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年是“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第一责任抓紧抓好,认真解决支出进度偏慢、使用不规范、监管不到位、效益不高和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等突出问题,切实把资金用在脱贫攻坚刀刃上。

二、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监管的制度体系

各地要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构建全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机制的意见》(川财监督〔2015〕16号)、《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川财农〔2016〕166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川财农〔2017〕143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督检查确保精准扶贫政策落实到位的意见》(川财监督〔2017〕1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理顺制度衔接、扎紧制度笼子,着力构建起保障有力、措施有效、责任落实、覆盖全面的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制度体系。

(一)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各地要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改革创新筹资方式,进一步挖掘存量、调整结构、优化增量、增加总量,足额筹集落实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形成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扶贫投入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相适应,有效保障脱贫攻坚资金需求。有扶贫任务的21个市(州)、160个县(市、区)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达到中央和省级安排本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一定比例。其中:片区外要达到30%(含)以上,秦巴山区和乌蒙山区要达到20%(含)以上,大小凉山彝区和高原藏区要达到10%(含)以上。同时,市县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增幅,要高于中央和省级安排到本市县的资金年度增幅。

(二)准确把握资金使用范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规定,精确瞄准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农村住房建设,不得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市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围绕促进减贫目标,统筹用于精准脱贫攻坚,具体支出方向由市县自行确定。

(三)依法依规开展统筹整合。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要制定可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目录清单。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在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扶贫资金。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按程序及时调整预算指标和科目,并根据资金实际用途列支。认真制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严格按程序审批和报备。完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防止不整合、乱整合。

(四)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脱贫攻坚项目库是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重要基础,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规范项目遴选机制、动态管理机制和决策程序,定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申报、评审、筛查扶贫项目,增加项目储备、丰富项目类型、提升项目质量。凡计划在下年度实施的入库项目均应在本年度内完成前期准备工作,从源头上保证扶贫资金精准投放、精准使用。县级财政部门在安排资金时要严格把关,对未入库的扶贫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通过资金分配机制倒逼项目库建设。

三、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日常监管。加强扶贫资金日常监管,严把资金分配关、使用关和监督关。严格执行扶贫资金执行月报制度,动态统计分析资金使用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督促整改。对所有贫困村都要探索推进精准扶贫智能代理记账工作,把到村扶贫资金核算管理纳入代理记账范围,全面加强村级扶贫资金监管。创新扶贫项目资金在线监测方式,用好省级脱贫攻坚“六有”大数据平台,推进扶贫资金数据可追溯、责任可倒查、红线可预警。

(二)推进绩效管理。各地要以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为抓手,建立全链条绩效管理体系。扶贫资金分配实行目标、任务、权力、责任“四到县”,因素测算、切块到县、放权赋能,增强县级统筹能力。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要明确预期绩效目标,包括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效益、惠及贫困村贫困户等内容。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开展绩效目标监控,年终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要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强化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加快执行进度。规范预算管理,加快预算分配下达进度,市县财政部门对上级切块和本级安排的扶贫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正式分解下达。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对闲置两年以上的扶贫资金,要及时收回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对前期工作不到位、实施有困难、不能及时形成支出的扶贫项目,可按规定收回项目资金用于其他急需的、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防止扶贫资金沉淀和闲置。优化扶贫资金拨付和报账流程,健全扶贫项目评审、领款报账、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制度机制,确保年度支出进度达到95%以上。

(四)严格公开公示。严格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镇)、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将相关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和扶贫资金具体支持对象、项目、补助标准等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县级要加强对乡(镇)、村两级公告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探索创新公告公示方式,充分利用方便灵活、受众面广、传播迅速的新媒体,实现扶贫资金阳光运行。

四、以“零容忍”态度严肃问题查处

(一)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财政厅将协同省级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紧紧围绕脱贫攻坚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重点检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和使用管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四项扶贫基金、资产收益扶贫等,重点抽查深度贫困县及资金规模较大、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重点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侵占、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市县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做到全方位、全覆盖、无死角。每年11月底前将开展监督检查情况上报财政厅。

(二)建立线索排查和曝光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线索,要及时排查处理。要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线索,认真核实排查,限期排查完毕,及时反馈和报送排查处理结果。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省上和市县要选择一批扶贫领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充分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损害群众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坚持“零容忍”,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惩处。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研究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强化惩处手段,对恶意骗取、侵占、挪用扶贫资金的相关市场主体,除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外,要将其列入违法违规失信当事人名单,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扶贫项目或享受扶持补助,并将失信当事人名单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披露。

(四)建立问题整改机制。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对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专项监督检查的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将其作为完善政策措施、优化预算分配和改进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信息沟通报送,积极总结提炼本地典型做法及创新举措,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模式。同时,加强研究,及时反映阻碍财政扶贫政策措施落实的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提出改进建议意见,推动完善财政扶贫政策体系。

五、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保障

(一)压紧压实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将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作为财政脱贫攻坚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担当意识,创新工作举措,加大工作力度。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实施任务、责任、落实清单式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定期研究部署,确保工作实效。

(二)加强工作协调。市县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扶贫、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衔接,统筹监管力量,实现检查计划协调、数据信息共享、监管成果互认,形成事前沟通、事中协作、事后反馈的良性工作机制。

(三)严格绩效评价。市县财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把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作为绩效评价的重点内容,纳入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内容时间: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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