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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 北京市扶贫支援办关于印发《京蒙扶贫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6  编辑:陈亚丰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盟市扶贫办:
       为适应当前脱贫攻坚政策及扶贫资金使用方向调整的要求,规范指导基层对扶贫协作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切实发挥好扶贫协作资金效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我们对《京蒙扶贫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内扶办发〔2018〕13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京蒙扶贫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北京市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京蒙扶贫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京蒙扶贫协作资金(以下简称“协作资金”)使用和项目(以下简称“协作项目”)管理,有效提高协作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财政部等六部委出台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作资金”,是指北京市级安排的专项用于“协作项目”的财政预算内资金。重点用于31个国贫旗县实施的协作项目,自治区和有扶贫协作任务的7个盟市可适当安排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协作资金、协作项目要聚焦精准施策,聚焦国家东西部扶贫协作成效评价要求,因地制宜,因户施策,提升扶贫协作质量。
  第四条 贫困旗县人民政府承担京蒙扶贫协作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协作资金纳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对协作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六条 协作资金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各国贫旗县要对协作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全面进行核查和管理。
  第七条 北京市16个结对区投入到31个国贫旗县的财政援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也要遵照此办法规定和要求,具体由结对区县商定,并制定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协作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协作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拨付至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商财政厅,按照因素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与北京市扶贫支援办商定形成一致意见,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将资金下达到盟市。各盟市收到资金,及时下达旗县(市、区)。旗县(市、区)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款,在项目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后,除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外,应及时将协作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拖欠项目工程款。
  第九条 协作资金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各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聚焦精准扶贫、聚焦深度贫困、聚焦特困群体、聚焦解决“两不愁、三保障”和安全饮水等突出问题,重点围绕产业扶贫、消费扶贫、劳务协作、健康扶贫、教育扶贫、住房保障、扶贫干部能力提升及基本公共服务类建设等方面,完善益贫带贫机制,提高贫困户参与度、受益度,突出扶贫协作成效,坚持现行标准,既不擅自降低标准,影响质量,也不随意拔高标准,吊高胃口,科学合理确定协作资金使用范围,确保80%以上资金用于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益紧密联系的项目上。主要支持以下项目:
 (一)产业扶贫。重点围绕扶贫产业规模化、深加工、创品牌、增收益等方面,推动建设一批与贫困人口有密切联系、提升当地产业发展水平和基础条件的产业项目。加强扶贫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贫困旗县创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扶贫产业园。支持特色产业、农畜产品加工、光伏扶贫、文旅扶贫、电商扶贫等项目。大力推广订单生产、土地流转、就业务工、生产托管、股份合作、资产租赁等带贫模式,推动贫困户与带贫主体建立稳定利益联结关系,并预防产业扶贫失败风险。支持贫困地区经济薄弱嘎查村集体经济提升项目,为贫困户脱贫增收提供多重保障。
 (二)消费扶贫。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等7部门《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4号)要求,支持各国贫旗县结合实际明确协作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消费扶贫行动,支持京蒙两地搭建消费扶贫平台建设,开展消费扶贫对接、推介宣传、展销展卖,深入开展互联网+消费扶贫,支持农畜产品品牌追溯提升,鼓励引导扶贫产品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支持京蒙两地消费扶贫市场主体重点采购带贫成效突出、贫困户受益广的扶贫产品和服务,对京蒙两地实施消费扶贫特别突出的单位、企业、个人给予补助或奖励。
 (三)劳务协作。支持建立完善劳务对接、就业服务平台,实行常态化的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优先为有意愿转移就业的贫困群众提供进京就业岗位。支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就业脱贫车间、就业脱贫基地、劳务实训基地、产业园区、产业基地建设,吸纳贫困人口多渠道就地就近就业。支持村集体利用村集体经济收入合理开发、规范设置公益性岗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通过务工增收。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致富带头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技能和素质提升培训。通过举办劳务协作专场招聘会、提供稳岗就业补贴、务工奖补等方式,促进贫困劳动力实现区内外稳定就业。支持北京市企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定向、定岗、定制”精准就业扶持。支持盟市、旗县选送技工院校人员赴北京开展跟岗式学习交流。
 (四)健康扶贫。重点围绕解决基本医疗保障突出问题给予扶持。支持盟市、旗县选送骨干医师赴北京开展跟岗式学习交流。
 (五)教育扶贫。重点围绕解决义务教育保障突出问题给予扶持。支持盟市、旗县选送骨干教师赴北京开展跟岗式学习交流。
 (六)住房保障。重点围绕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突出问题给予扶持。
 (七)扶贫干部能力提升。支持各级扶贫干部学习培训和观摩考察。
 (八)基本公共服务类建设。对照贫困嘎查村脱贫出列的13项指标,支持贫困嘎查村和符合条件的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嘎查村村内道路、水利和安全饮水、电力和信息网络、人居环境整治等必要的、基本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但不得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也不得用于工程建设或提档升级需求。支持贫困村劳动保障平台建设。
  第十条 各贫困旗县可根据协作资金管理项目需要,从协作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由旗县安排使用,用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论证、评估、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内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盟市相关部门实施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协作资金不得安排以下内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广场、公园及各类娱乐设施;
 (三)旗县级及以上的教育、文化、医疗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四)用于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城乡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支出;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弥补企业亏损;
 (七)单独性餐饮、娱乐、旅游等各类接待支出类项目;
 (八)其他与扶贫协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协作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协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各方面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允许以旗县或苏木乡镇为单位,在不拆分项目的前提下,对具备相应条件的同类项目打捆公开招标。使用协作资金采购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采取先建后补、自建直补以及“一卡通”直接支付的到户项目,不必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三章 协作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针对协作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以旗县为单元建立协作项目库,协作项目库作为全区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的一部分。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成熟一批,储备一批”,年度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六条 旗县人民政府自主确定项目,本着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原则,按照村申报、乡审核、行业主管部门论证、旗县政府审定的程序编报协作项目计划。旗县人民政府每年第四季度开始编报下一年度协作项目计划,并与北京市各结对帮扶的区会商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相关部门、有关盟市也可根据需要拟定实施项目,报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扶贫办联合北京市扶贫支援办对上报项目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照年度北京市级财政援助资金额度,商定形成一致的资金和项目安排意见,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项目计划结果反馈各盟市,同时报北京市扶贫支援办备案。
  第十七条 从项目库提取的列入当年实施的项目,项目嘎查村或项目单位按照自治区反馈各盟市协作项目计划备案结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嘎查村实施的项目,经所在苏木乡镇审核、旗县扶贫部门审定、旗县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同时逐级上报自治区扶贫办备案。由旗县相关部门实施的项目,经旗县扶贫部门审定、旗县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同时逐级上报自治区扶贫办备案。由盟市相关部门实施的项目,由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同时上报自治区扶贫办备案。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实施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扶贫办备案。涉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 旗县项目主管部门或苏木乡镇政府组织项目单位或项目嘎查村按照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协作项目台帐,包括项目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拨付、公告公示、开工完工时限、工程进度、项目调整变更文件、项目效果以及减贫带贫受益情况等。
  第十九条 年度协作项目计划原则上不作调整,因不可抗因素或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调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作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带动贫困人口数较大幅度减少等重大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的,需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批,逐级报自治区扶贫办和北京市扶贫支援办备案后方可实施。其他不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如期投入使用的变更,可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项目变更的会议纪要或相关文件,留存项目档案备查。完成协作项目计划仍有结余或无法实施的协作项目资金,由项目批复部门批准同意,由贫困旗县财政收回,统筹安排使用,按照协作资金投向要求继续用于新增或正在实施资金仍有缺口项目,需重新按照项目计划编报并逐级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1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自验,并向项目所在旗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所在旗县行业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按照管理程序要求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项目所在旗县扶贫部门备案,到户项目验收要经项目受益贫困户签字确认。盟市项目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当年验收项目的30%。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旗县项目实施部门要依据项目验收报告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明晰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落实资产管护责任制。项目资产实行委托经营的,要明确委托经营期限及期满后资产处置方式。社会公益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竣工决算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使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协作资金项目监管

第二十二条 协作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协作项目储备入库公示公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完善旗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扶办发〔2018〕28号)执行,严格落实嘎查(村)、苏木(乡、镇)、旗县三级公示公告制度,项目库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及时采集录入项目实施情况。协作资金安排、完成和项目实施公告公示按《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内扶办发〔2018〕75号)执行,同时要公布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移交等工作。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实施方案及其批复、年度实施计划、项目检查验收资料、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公示、项目受益户名单、产权界定移交、后续管理方案、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及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发〔2019〕18号)要求,以国贫旗县为主体全面开展扶贫协作资金形成资产的核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盟市扶贫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协作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北京市扶贫支援办会同自治区扶贫办对协作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调度督查。自治区审计部门与北京市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署工作部署,统筹开展协作资金审计工作。旗县扶贫协作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征集、初审和实地考察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旗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并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北京市携手奔小康结对区配合结对贫困旗县做好协作资金项目监管。
  第二十六条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内财农〔2017〕1888号)的通知要求,将扶贫协作资金绩效评价一并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范围。旗县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扶贫协作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盟市财政、扶贫部门对旗县扶贫协作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共同对协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京蒙扶贫协作项目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项目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旗县,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酌情减少投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项目单位存在项目虚假申报、骗取或转移、挪用协作资金、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数据资料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协作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京蒙扶贫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内扶办发〔2018〕134号)同时废止。盟市、旗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扶贫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办和北京市扶贫支援办负责解释。

内容时间: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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