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民政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局):
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1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内民政发〔2018〕89号)、《内蒙古自治区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内民政发〔2018〕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脱贫攻坚专项工作推进组工作职责的通知》(内扶组发〔2019〕2号)要求,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民政部门2019年兜底脱贫工作计划,现将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2月27日
民政部门2019年度兜底脱贫工作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按照自治区党委的要求,坚决做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盟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和社会救助处负责)
(二)开展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落实兜底政策“清零达标”专项行动,将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和特困供养范围,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兜底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未落实到位清零。(盟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
(三)落实低保兜底保障脱贫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共享因病、因残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确保应保尽保。(盟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
(四)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别是返贫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盟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
(五)加强与扶贫部门信息核对工作,自治区民政、扶贫每季度核对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盟市、旗县级民政、扶贫部门每季度至少比对一次。(盟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
(六)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低保对象信息共享,定期交换部门相关数据。(盟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
(七)继续健全完善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录入和定期探访制度。(盟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负责)
(八)落实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留守儿童监护责任。(盟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负责)
(九)做好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盟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负责)
(十)协调确定社会工作服务京蒙“牵手计划”支援机构和受援机构,实施社会组织帮扶项目。安排不少于140万元的购买服务资金用于20家国贫旗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项目实施。(有关盟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
(十一)对100个贫困旗县农村牧区社区建设项目进行资助。(有关盟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负责)
(十二)加大对边境和国贫旗县特别是深度贫困旗县资金投入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支持力度,资助20个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有关盟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兜底脱贫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脱贫攻坚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好各项脱贫攻坚工作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深入推进兜底脱贫工作
各盟市、厅机关相关处室(局)要把2019年度民政部门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工作时限,建立工作台账。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本地区兜底脱贫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民政部门兜底脱贫工作有效落实。
内容时间:201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