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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关于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9  编辑:陈亚丰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 进一步加大教育扶贫力度、促进教育公平,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够接受更高质量更加公平的教育,确保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等教育学业,自治区决定,从2017年开始,在继续实施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将此项政策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农村牧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入学新生。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不能让贫困地区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重要途径,是自治区实施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各方责任清晰,资助一次到位,体现民生效应”的原则,切实保障我区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入学新生顺利完成普通高等教育学业。

  (一)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当年被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保家庭的子女和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资助标准: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4万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3万元。

  资金来源: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二)对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入学资助政策。

  对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的具体政策由所在盟市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市、区)承担,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切实把这项惠民工作抓实抓好。自治区财政、教育、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区开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81号)要求制定出台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地区,要尽快制定配套政策。

  (二)严格审核程序。各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根据普通高校录取时间,及时将受理并初审通过的拟享受资助学生相关信息进行分类,并按类别分别提供给当地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民政、扶贫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信息,对考录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符合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家庭子女资格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送达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民政、扶贫部门的审核结果,确认考录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发放资助资金,同时具备低保和建档立卡两个条件的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地区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旗县(市、区)财政、教育、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审核、汇总和资助资金发放工作,确保每一个新考入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得到资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资助资金,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位。各级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资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监督资金落实情况。

  (四)加强督导检查。财政、教育、民政、扶贫等部门要重点检查受助学生的真实性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的,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已享受资助政策中途退学,重新参加高考并被录取的学生,不再享受资助政策;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内容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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