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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9  编辑:陈亚丰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扶贫办,包头市规划局 : 做好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是实现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中住房安全有保障的重点工作,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担当意识,举全力坚决打好脱贫攻坚战的这场硬仗,不折不扣地完成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危房识别工作  

(一)识别范围。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已完成4类重点对象危房鉴定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脱贫攻坚提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扩大范围,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农村牧区剩余所有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对经评定为C、D级的危房,纳入农村牧区危房管理档案,落实安全责任,实行动态监管。

(二)识别主体。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房鉴定并出具危房鉴定证明,分别在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和农牧户四级档案中留存。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难以评定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也可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危房鉴定业务培训,确保鉴定人员达到熟业务、懂标准、明方法,鉴定结果必须由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并盖章确认。   

(三)识别要求。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于5月30日前将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4类重点对象以外的C、D级危房名单上报旗县人民政府,并纳入管理档案,按程序补充完善危房鉴定材料。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政府,严格按照扶贫对象的识别标准和程序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识别认定工作,凡未达到“两不愁三保障”标准,且住危房的农牧户可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信息比对。旗县扶贫部门要抓紧与住建部门衔接,将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和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中享受危房改造的建档立卡人口信息进行比对,重点排查脱贫户中仍然住危房的问题,分析查找问题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务必于5月28日前完成。在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中,每年开展一次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情况信息比对。

二、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补助对象身份认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无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以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危房管理档案信息和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精准衔接后,确定符合条件的改造对象。

(二)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苏木(乡、镇)审核、旗县审批程序。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三)其他。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或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4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已享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再次申请易地扶贫搬迁,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内扶办发〔2017〕169号)执行。往年已享受过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但未达到使用期限又出现住房安全性问题的,由旗县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并对违反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

三、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时住房应满足以下基本质量要求: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安全认定并出具房屋安全性评定结果(工程验收合格证明视为房屋安全性评定结果)。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管理 

(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全面落实危房改造基本质量安全的底线要求。继续强化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全过程监管,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严格执行竣工验收管理,由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及改造户进行竣工验收,改造户要全程参与竣工验收并在合格后签字确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补助资金管理。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有关规定,加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补助资金要采取“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对于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工程,要在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各级住房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往年危房改造任务沉淀资金的清理排查力度,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清理退回自治区。   

(三)建房面积。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应达到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实现人畜分离,有条件的应具备卫生厕所。改造后房屋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与主房联建用于厨房、卫生间及仓储等用途的辅助用房,不计入危房改造建房面积。   

(四)低成本改造。加固改造是低成本解决农牧民住房安全问题极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可有效避免因建房而致贫返贫。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推广力度,引导农牧户优先选择加固方式改造危房。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加固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对经鉴定为D级的危房,如农户自身有意愿进行加固改造,应明确加固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各地要参照《农村房屋加固改造技术导则》(内建村函〔2017〕1264号),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加固标准,按照消除直接危险,同步提高房屋整体强度的要求科学实施,确保质量安全。  

(五)档案管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个人档案必须包括农户申请、农户相关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五保、残疾人等证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危房鉴定表、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村委会评议记录、公示佐证材料(公示照片或有效的村委会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农村危房改造协议、竣工验收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一卡通支付凭证、网上信息录入登记表(含照片)等。   

(六)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和补助资金数额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公开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畅通的反映问题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要加大警示教育宣传力度,定期通报有关问题及处理结果。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进展,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工作成效,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

(七)以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为重点开展绩效评价。各地要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2013〕196号)规定,落实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四级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决策部署,对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实施方案》(内建村〔2018〕107号)工作部署,重点围绕危房改造对象认定不准、资金使用违规、弄虚作假等问题,开展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策   

(一)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兜底保障。对因无力自筹改造危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旗县人民政府实施救助解决住房安全问题。鼓励旗县政府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深度贫困户的住房安全问题。对因自身原因不愿危房改造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人贫困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坚持按照国家政策中“农户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根据农牧户实际情况出据相关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为农户自愿放弃改造承诺和由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嘎查村干部共同签字确认并由苏木乡镇政府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分别在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苏木乡镇、嘎查村危改档案中留存。

(二)防止做表面文章。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解决的是住房安全问题,改造后房屋必须满足农村危房改造安全要求,仅实施房屋粉刷、墙体抹灰、地面铺砖等装饰装修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不得使用补助资金。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内容时间: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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