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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1  编辑:陈亚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移民搬迁扶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重要批示要求和汪洋副总理多次召开的会议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内蒙古实际,制定自治区“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坚持与新型城镇化、产业开发、生态修复、社会保障相结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确保搬迁对象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从根本上解决生存生活生计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尊重农牧民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防止以易地扶贫搬迁之名搞“运动式”搬迁。

(二)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立足资源特点和当地生产生活习惯,与新型城镇化、生态移民、发展非农产业结合起来,因地制宜探索搬迁安置方式,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综合考虑水土资源、新型城镇化对人口的承载吸纳能力等因素,科学编制实施规划,强化规划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引领作用。

(四)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愿基础上,努力做到应搬尽搬。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按照“拼盘整合、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类资金资源,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五)统筹指导,协调推进。自治区政府负总责,自治区有关部门从组织机构设立、实施方案和规划编制、任务分解下达、资金注入、检查考核等方面加强统筹指导,督促盟市、旗县做好项目承接、搬迁对象核实、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确保搬迁工作有序推进。

三、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总体要求,“十三五”期间,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2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需要同步搬迁的10万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大大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得到保障,后续产业持续发展,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恢复,实现迁入区富起来、迁出区绿起来、搬迁人口稳定脱贫的目标。

四、搬迁对象

内蒙古“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覆盖全区12个盟市,78个旗县,搬迁的重点地区在大兴安岭岭东南地区、科尔沁沙地风沙区、阴山南北麓风蚀沙化区、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鄂尔多斯半荒漠化草原地区以及阿拉善风蚀沙化区。“十三五”时期选择6.9万户、20万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需要同步搬迁的3.5万户、10万人,进行易地安置。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牧户所需建房资金由盟市、旗县政府统筹相关资源、农户自筹解决。工程建设计划、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由盟市、旗县另行编制。

五、安置方式

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一)集中安置方式

1.行政嘎查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嘎查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3万人,同步搬迁人口4.65万人,占安置总人数46.5%。

2.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在周边旗县、苏木乡镇或行政嘎查村规划建设移民新村,引导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9万人,同步搬迁人口0.95万人,占安置总人数的9.5%。

3.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旗县所在地、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4万人,同步搬迁人口2.2万人,占安置总人数的22%。

4.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族文化、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嘎查)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和农家乐、牧家乐旅游,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0.47万人,同步搬迁人口0.235万人,占安置总人数的2.3%。

5.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安置。针对鳏寡孤独的特困人员,采取集中供养,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0.69万人,同步搬迁人口0.345万人,占安置总人数的3.4%。

(二)分散安置方式

1.自主搬迁。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套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1万人,同步搬迁人口1.05万人,占安置总人数的10.5%。

2.投亲靠友等其它安置。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子女上学、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14万人,同步搬迁人口0.57万人,占安置总人数的5.7%。

各盟市、旗县要积极探索利用农牧民进城落户后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牧区空置房屋和土地草牧场安置易地搬迁农牧户,还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其它安置方式,原则上在旗县内安置,旗县内水土资源确难以承载的可酌情考虑跨旗县跨盟市跨省区安置。

六、建设内容

(一)建设内容。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安置住房488万平方米;配套基础设施:道路5893公里、饮水管网5046公里、电网5963公里、附属设施669万平米;公共服务设施78万平方米;土地整治75万亩;迁出区生态修复499万亩。

(二)建设标准。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牧户,各旗县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牧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宅基地面积,易地扶贫建设住房要严格执行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

(三)建设方式。移民建房由旗县人民政府或者苏木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规划多层以上住房的,要市场运作,统一施建,严格招投标程序,严把住房标准关、安全监督关和工程质量关,吸收移民户代表全程参与工程监理和验收,确保群众满意。规划低层住房的,在统一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移民户自主建房,以降低搬迁成本。

(四)补助标准。易地扶贫搬迁实行货币直补和统建相结合的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安置,每人建房补助2万元。集中安置的贫困户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旗县政府统筹解决。移民建房不足资金主要由农牧户自筹解决,可共享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五)实施进度。建设期为2016年—2019年,规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9万户,20万人;需要同步搬迁3.5万户、10万人。其中:2016年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99万户、5.6151万人,需要同步搬迁0.99万户、3万人;2017年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93万户,5.5076万人,需要同步搬迁1.02万户、3万人;2018年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57万户、4.4834万人,需要同步搬迁0.72万户、2万人;2019年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4万户、4.394万人,需要同步搬迁0.86万户、2万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资金筹措等实际情况,对年度实施计划可作相应调整。

七、资金来源

“十三五”时期内蒙古易地扶贫搬迁总投资约120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农牧民自筹20亿元;中央授权地方发行地方债20亿元;中央发行专项债券10亿元;国家政策性贷款70亿元。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农户自筹20亿元。国家将逐年提高补贴标准,2016年补助标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均8000元,农户自筹人均2000元。

(二)通过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由自治区政府向自治区级投融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20亿元。财政部已经下达地方债务规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债务注入自治区级融资主体作为项目资本金。

(三)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为自治区级投融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10亿元。由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承贷专项建设基金6亿元、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承贷专项建设基金4亿元。自治区发改委、扶贫办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专项建设债券衔接工作,根据中央项目资本金下达额度,一次性注入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融资平台账户。

(四)由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为自治区级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70亿元。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承贷42亿元、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承贷28亿元。贷款事宜由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融资平台协调办理,年度贷款额度根据自治区扶贫办和发改委制定的年度计划执行。

八、资金运作

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自治区政府已经指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区属国有全资公益性企业——内蒙古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具体承接通过中央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务注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公司在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协调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扶贫办、发改委和财政厅共同监督管理。公司承接的由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发行的政策性债券、长期贷款,中央财政给予90%的贴息。贷款期限,由相关金融机构与公司根据还贷能力、工程建设进度等确定,一般不超过20年。贷款利率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确定。贷款严格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和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内蒙古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自治区政府确定的还贷来源协调各级政府还贷。旗县是项目实施主体,由旗县人民政府直接承接自治区投融资主体资金,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签订相关协议。也可成立相应公司承接自治区投融资主体资金。

九、政策保障

(一)财政和投资政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将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重点旗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盟市、旗县政府可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内安排预算资金,特别是要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投融资主体及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鼓励旗县财政加大中央及自治区、盟市财政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金融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贷资金筹措方案,指导信贷资金及时衔接落实,加强督促检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

(三)土地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要。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旗县倾斜。在满足城镇化需要的基础上,允许57个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使用。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对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优先安排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与移民用地规划同步实施,年度搬迁任务与移民用地指标同步下达。

(四)产业政策。各级在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生态恢复治理、水利灌溉、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时,要向迁出区倾斜。结合农牧业开发、退耕还林还草和扶贫政策,通过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等方式,扶持搬迁户稳定发展。移民新区、新村后续产业发展,由旗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可以优先安排“三到村三到户”、金融扶贫、乡村旅游、小额贷款、教育扶贫、互助资金等扶贫开发项目。中央和自治区住房、基础设施、公共事业设施建设补助结余部分可用于搬迁贫困户产业发展。自治区将统筹安排搬迁投资10%的专项加大扶持搬迁贫困户产业发展。

(五)管理政策。设立旗县移民搬迁专用账户,自治区下达到旗县的建房资金、统筹资金、贷款和群众自筹、搬迁贫困户产业发展专项等建设资金全部集中到专用账户,利于使用,便于监管,防止挤占挪用,由旗县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共同管理,共同签字核报。

(六)企业参与政策。企业出资对易地搬迁旧嘎查村宅基地进行复垦的,优先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通过土地复垦置换出的土地指标,在满足移民搬迁新区(村)安置及发展用地后,节约指标可优先用于企业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及企业其他投资项目建设用地。

十、职责分工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自治区政府对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总责,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协调小组,加强工作统筹领导,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自治区规划编制、配套政策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制定、年度资金计划下达、检查指导、绩效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搬迁安置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做好建设用地安排、用水指标调整、安置区规划布局等相关工作。

(一)自治区部门职责。自治区政府对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总责,成立由发改、扶贫、财政、国土、人民银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协调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统筹领导。

1.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国土厅、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等部门负责审定盟市旗县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全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下达年度搬迁计划,强化检查指导和绩效考核,协调解决搬迁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列在第一的部门为牵头单位,下同)。

2.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盟市研究提出有搬迁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及其分布,审定盟市旗县实施方案,对搬迁后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负责落实全区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债务注入自治区级融资主体资本金,并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研究出台为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贴息等其他政策。

5.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等有关部门做好专项建设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务的衔接工作,根据中央项目资本金下达额度,一次性注入自治区级融资主体切块下达。

6.自治区国土厅负责研究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

7.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信贷资金筹措方案,并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等金融机构做好服务。

8.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等金融机构负责编制本系统的融资方案,制订出台信贷资金管理具体办法,落实全区易地扶贫搬迁所需信贷资金,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

9.内蒙古扶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的投融资主体,负责协助发改委、扶贫办、财政厅与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对接融资事宜,管理信贷资金并制定分批还款计划。按照自治区发改委、扶贫办、财政厅、国土厅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制订“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的具体融资实施方案、2016年实施计划和“十三五”规划,制订资本金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管理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盟市政府职责。各盟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上下联动机制,编制盟市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年度计划等工作,指导旗县政府做好实施方案的编制,并做好搬迁对象、任务的核实和确认,督促相关实施主体做好与自治区融资主体的项目衔接工作,督促旗县政府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工作,并对项目工程进展进行全方位的督查和绩效考核。

(三)旗县(市区)政府职责。旗县(市区)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的具体实施,做好搬迁对象的核实、确认和公示,开展搬迁对象的宣传动员、确定搬迁规模、安置区选址、落实安置用地、编制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实施等工作。负责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一、监督考核

采取主管部门考核、加强贷款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对重点盟市、旗县考核全覆盖。

(一)主管部门考核。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采取重点地区抽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监测评估等方式,对搬迁对象选择、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作、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考核评估的依据。

(二)加强贷款管理。相关金额机构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严格贷款用途管理,对贷款支持对象是否精准、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贷款发放与回收的重要依据。

(三)委托第三方评估。委托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咨询公司、科研院所等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检测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搬迁对象脱贫发展等情况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价。


内容时间: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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