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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城乡社区建设发展规划》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1  编辑:陈亚丰

    为推进社区治理,构建与完善现代化的社区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民主自治和服务需求,依据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十二五”发展成就 

  “十二五”期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城乡社区建设着力推进以完善基层治理机制为重点的城乡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推进以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需求为导向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推进城乡社区文化繁荣、居民素质提高、人居环境改善,全区城乡社区建设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社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迈出新步伐。以包头市和二连浩特市作为示范点,开展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探索,取得明显成效。一是突出了社区党委领导核心地位,促进了社区党委领导作用的发挥。二是启动社区减负增效行动,理顺街道社区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更加到位,居委会的功能得到强化,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增强。三是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得到了加强,居民办事便捷高效。提升了群众满意度,推进了和谐社区建设。二连浩特市和包头市青山区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通过了民政部中期评估,包头市青山区先后荣获“2014年度中国社区治理创新成果”提名奖和“中国社会发展创新奖”称号。 

  ——城乡社区服务基础设施水平进一步提高。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科学规划社区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选址布点、功能设计和建设方式,建立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为配套、服务网点为补充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建成一大批标准高、功能完备、设施齐全、运转有效、人气聚集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居民活动中心和社区组织办公场所。全区城镇社区办公和活动场所覆盖率达到95%,其中面积为300平米以上的达到1745个,占总数的82%。 

  ——城乡社区服务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自治区先后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字[2012]26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264号),社区工作人员待遇标准等问题得到较好落实。2015年,全区社区工作人员平均月工资水平达到2523元,比2010年提高了1760元。大专以上社区工作人员占比达到76%,文化素质明显提高。  

  ——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日益完善。一是社会公共服务覆盖社区。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建立社区公共服务大厅或服务站,整合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了社区公共服务的优质、高效、便捷,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居民。二是社区社会组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不断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培育引导公益性、服务性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商业团体入驻社区,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服务,社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三是居民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丰富多彩。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开展生活和文体娱乐服务,极大地满足了居民的文化生活需求,增强了社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传递了正能量,邻里和谐、互助友爱、团结向上的社区氛围初步形成。四是积极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将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牧区延伸,使农村牧区居民能够共享社区服务功能,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新进展。全区已建成城中村、城郊村、传统农村、中心村、牧区等五种类型887个农村牧区社区。 

  第二章  “十三五”发展总体要求 

  第一节  发展形势 

  “十三五”时期,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城乡社区建设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城乡社区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依托、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巩固党在城乡基层执政地位的重要基石,在社会建设领域和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城乡社区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是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建设。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都对社区建设与治理工作做出了专门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强调指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要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十三五”期间社会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任务,明确提出了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的要求。党和国家的关心和重视体现了城乡社区建设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既为社区建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为做好新形势下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我区城乡社区建设面临着社区基础设施薄弱、社区服务体系不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不健全、社区治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刚刚起步等方面问题,需要在“十三五”时期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全面提升自治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水平。 

  第二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十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全面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统筹城乡社区建设,建立面向全体社区居民,理念先进、管理科学、服务精准、主体多元、设施配套、功能完善、队伍健全、机制合理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提高城乡社区服务水平,理顺社区治理体制机制,推进居民协商民主自治,推进建立社区多元共治新格局。 

  第三节 基本原则 

  推进全区城乡社区建设,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服务居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社区建设落实到发展居民自治和服务居民群众上来。 

  ——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认真梳理社区的工作职责,规范基层政府参与社区治理的角色,划分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的权责,促进基层政府、社区等基层组织回归本职。 

  ——统筹城乡,资源共享。统筹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促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区分不同情况,突出重点,强化特色,实施分类指导,力戒形式主义。 

  第四节  发展目标 

  按照统筹城乡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服从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的总体安排,到2020年,初步建立面向全体社区居民,理念先进、管理科学、服务精准、主体多元、设施配套、功能完善、队伍健全、机制合理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城乡居民发挥主体作用、多元主体共建共享、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创新协调发展的治理格局初步确立,街道(乡镇)服务管理和“三社”(社区、社会工作和社会组织)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2017年底实现全区建成农村牧区社区数达到1200个,2020年底达到3000个,达到拟建农村牧区社区总数的50%;城镇社区基本建成社区服务平台,街道公共服务场所基本实现全覆盖;全区智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智慧社区平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社区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享受到便民服务基本业务的社区基本达到全覆盖,城镇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覆盖率达到60%,农牧区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覆盖率争取达到40%;社区工作人员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到2020年, 50%以上的旗县市区社区工作人员待遇水平要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工作人员学历、专业、年龄、性别结构更加合理,社区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社区常驻人口15%以上。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创新 

  ——提升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实现第十届全区城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逐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选覆盖面,提高直选比例,鼓励社区民警、社会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培育发展多元主体参与,推动业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与社区居委会的互动交流,推动形成社区党组织领导,自治组织主导,社区各类主体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社区治理格局。 

  ——健全街道(乡镇)民主协商机制。广泛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形式多样的城乡社区协商,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建立街道(乡镇)与居民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间的协商制度,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第二节  推进街道社区管理体制创新 

  ——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法厘清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权责边界,着力理顺社区内外权责关系,推进基层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机结合。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结构,逐步形成街道(乡镇)党委(党工委)领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推进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增强社会自我调节功能,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健全权益保障和矛盾化解机制。开展全区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建设工作,推进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建设和申报。 

  第三节  推进城乡社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加强城乡社区统筹规划。将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商业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着力解决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产权归属问题,促进管理使用规范化。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要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采取新建、改造、购买、项目配套、整合共享等方式解决。 

  ——加强城乡社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新建和改造社区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发社区户外活动场所,推进社区居住环境的绿化、美化、亮化。到2020年,城镇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覆盖率继续提高;街道公共服务场所基本实现全覆盖;苏木乡镇、城中村、城郊村建设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中心村、传统农村、牧区建设总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其中办公面积不得超出总面积的30%。 

  ——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逐步完善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依托、专项服务设施为补充、服务网点为配套、社区信息平台为支撑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均应符合无障碍标准。综合考虑服务人群和覆盖半径,整合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资源,以街道为单位,设立街道公共服务大厅、社区公共服务代办点。人口比较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建立流动服务车、服务站点、代办员等制度。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明确社区服务设施费用标准,实现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第四节  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 

  ——加强智慧社区建设。加快推进智慧社区基础网络、信息终端、基础信息资源建设采集和利用,完善社区信息化发展运行机制,按照“基础设施高端化、政府服务协同化、公共服务网络化、区域管理智能化、社区服务集成化、居民生活现代化”的标准探索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健全完善社区居民、家庭、社会组织、商业网点电子档案,实现社区服务队伍、服务人员、服务对象信息数字化,发展城乡社区电子商务,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社区服务新模式。 

  ——加强街道、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拓展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应用,构建实体受理窗口、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的多样化服务格局,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推动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向农村社区延伸。有条件的地区,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梳理、整合公安、司法、计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的信息服务资源,探索推进“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协同办理”运行模式。推进社区、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与区(县)级行政服务中心的互联互通,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流程和办事环节,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办理和反馈服务。探索制定社区网络信息等级防护措施,规范消费信息市场秩序,提高社区网络信息、公共信息、个人隐私信息安全保护能力。 

  第五节  推进城乡社区服务队伍建设 

  ——完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机制。改善社区服务人员结构,扩大来源渠道,提高社区工作者服务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提升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积极性。继续推进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认真执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录用、考核管理、培训等制度。加大力度,逐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水平,落实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到2020年,争取50%的旗县(市、区)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加强社区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社区工作人员任期内参加培训1次以上;完善社区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对长期从事社区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宣传表彰,探索建立从中培养发展党员,选拔基层干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制度渠道,激发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热情。 

  ——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进行备案,建立健全街道和社区政策咨询、孵化培育、项目对接、专业培训等平台运行管理机制,规范和引领城乡社区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发展。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社区居委会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助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采取试点推动的方式,探索建立社区基金会,探索制定各类社会组织参与街道(乡镇)社会治理目录清单,建立和通畅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渠道。培育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区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培育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鼓励党员、团员、国家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加入志愿者队伍,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社区常驻人口15%以上。 

  第六节 提升社区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 

  ——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立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服务有机衔接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健全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机制,按照区域覆盖、制度统筹的要求,打破城乡界限,统筹空间布局,加快公共服务一体化和均等化发展。推进农村牧区社区试点建设,制定农村牧区社区试点建设标准,完善农村牧区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目录,以农村牧区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照料、帮扶等为重点发展农村牧区社区服务。 

  ——大力发展社区志愿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培育发展社区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以家庭服务业为主的社区服务业,完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优化社区商业结构布局,基本建立规划合理、结构均衡、竞争有序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体系。积极推动驻区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建立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联动机制,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明确居民自我服务的内容,进一步激发居民自我服务的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探索完善社区服务需求表达机制和评价机制。逐步变政府“端菜”为群众“点菜”,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社区服务需求表达和监督评价方面的作用,加强居民群众对社区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社区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社区服务指导部门的工作力量,各级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办公室职能作用。要充分发挥社区党委的领导作用,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指导、协调、引领作用。逐步理顺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以及社区内部各种组织关系,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完善城乡社区管理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多渠道筹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对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社区工作人员报酬、社区工作经费、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等,采取政府补贴、委托办理服务事项的单位划转、社区经济收入中安排等方式予以解决。建立奖惩机制,对开展城乡社区建设的过程中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实践效果好、居民满意度高的地方给予一定奖励。鼓励社区发展社区经济,支持社区经济的良性运营。不断拓宽社区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赠或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建立多元投入分担机制。 

  ——完善社区建设扶持政策。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地方政府要切实予以保证;对闲置的公办学校、宾馆、培训中心、福利设施、办公用房,优先用于兴办社区服务事业。研究制定社区服务税收、公用事业收费、用工保险、工商和社会组织登记等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 


内容时间: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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