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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20  编辑:陈亚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逐步解决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特殊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江西残疾人保障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25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以下简称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顶层设计、丰富设施供给、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逐步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照护托养制度,不断满足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和托养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责任共担。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明确政府、家庭和社会责任,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实事求是、逐步推开。紧密结合我省开展照护和托养工作的现实基础,鼓励先行先试,逐步向全省推广。

——坚持需求导向、精准实施。根据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需求和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因人因地施策。

三、提升供给服务能力

(一)丰富服务形式。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居家照护为主,日间照料和机构托养为辅的工作模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居家照护、日间照料和机构托养中的一种服务。

(二)完善居家照护功能。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邻里或社会组织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服务。督促照护和托养对象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和责任。提升居家照护服务水平,定期向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个人或组织开展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探索日间照料服务。建立日间照料服务设施标准,鼓励有条件且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地区,整合设施资源,按标准新建或改建日间照料场所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分别为符合条件的智力、肢体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四)提升机构托养能力。围绕智力和肢体残疾人护理和康复需求,按照残疾人护理设施建设标准,加快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规划建设,分年度实施农村公办养老院改造工程,逐步提升托养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公办养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智力和肢体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加快康复护理能力建设,整合政府公益性岗位和购买服务资源,补充专业护理人员工作力量,强化专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推进护理能力建设常态化。

(五)明确补助指导标准。采取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的,对提供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托养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在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参照我省特困人员供养和护理费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指导标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市、县(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分类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加强政策衔接。按照择高享受原则,统筹整合使用发放给个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两项补贴等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确保残疾人各项政策有效衔接。

四、加强实施对象管理

(一)明确实施对象范围。原则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纳入照护和托养范围:1.具有江西户籍;2.年满16周岁;3.建档立卡人员;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5.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6.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有4-6项不能达到的重度失能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拓宽实施对象范围。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区分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机构托养工作模式,按照残疾人申请类别,建立乡镇初审,扶贫部门审核,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现行管理办法审批的逐级分类审核审批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审批通过的残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残疾人对象退出管理机制,因死亡或退出建档立卡等因素不再符合照护和托养条件的,应及时做好退出管理。

(三)开展能力评估。建立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申请照护和托养服务的残疾人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和民生保障工作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残联负责做好各类对象需求摸底调查、各类数据统计以及残联系统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商财政部门整合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康复等资金。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民政领域供给能力摸底,统筹各级福彩公益金,推动农村公办养老院设施建设和改造,逐步增强托养能力,对到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对象进行审核把关,督促相关养老院做好照料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扶贫部门负责精准比对筛查建档立卡人员,配合做好审核和退出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资金筹集、预算、管理和拨付工作。卫健部门负责做好集中托养中心医护人员的指导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医疗服务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将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护理岗位优先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或者亲属就业。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标准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整合使用残联阳光家园计划、福彩公益金、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等社会捐赠资金,保障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中设施建设和改造、设备更新、能力评估、照护托养、康复服务等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兜底安排,省级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四)鼓励先行先试。开展残疾人照护和托养需求和供给能力调查摸底,选择部分有条件且照护和托养需求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展试点。总结运用试点成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逐步向全省推广。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实施对象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适当形式公示照护和托养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民政、扶贫等部门依法对残疾人照护和托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和查处贪污、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欺虐残疾人事件发生。

2019年2月1日

内容时间: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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