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数据化建设,加快实物地质资料收储及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地质资料二次开发力度,推进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进程,切实提高地质资料的利用效率。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最大限度地发挥地质资料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一、勘查方向
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对矿产的需求,结合我省矿产资源找矿潜力,重点勘查地热、铜、铅、锌、镍、金、银、含钾岩石、石墨、宝玉石、硅藻土、膨润土、矿泉水等矿种。落实国家对特定矿种的保护政策,根据我省矿产资源供需现状和环境承载能力,限制勘查煤炭、钼、钨等矿种。
二、勘查规划分区
为合理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指导探矿权设置,在充分考虑我省成矿地质条件下,根据各类找矿信息、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划定24个重点勘查区和10个具有资源保护功能的限制勘查区(专栏10),同时,将具有生态保护功能的区域作为限制勘查区加强管理。
重点勘查区:主要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的区域,以及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重点勘查区内,针对重点勘查矿种,全力推进整装勘查,严禁将同一完整找矿信息分割出让;在具有一定勘查潜力但勘查风险较大或外部条件等因素较差、商业性勘查投资不活跃的地区以及开展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后圈定的找矿靶区,积极引导各方资金有序、集中投入,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发现一批新的矿产地,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勘查开发基地;优先安排成
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和市场需求量大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加快矿山密集区和老矿山深部和外围的勘查。
专栏10 勘查规划分区 | |
类别 | 名称 |
重点 勘查区 | 洮南那金-万宝铜金矿重点勘查区,公主岭-九台地热、膨润土矿重点勘查区,伊通放牛沟金、铜、铅、锌矿重点勘查区,四平市山门银矿重点勘查区,伊通-舒兰地热重点勘查区,永吉头道-官马金、银、铜、镍、石墨矿重点勘查区,磐石红旗岭-漂河川镍及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区,辉南-靖宇矿泉水重点勘查区,梅河香炉碗子-山城镇金、铜、钾长石矿重点勘查区,白山市板石沟地区铁及金矿重点勘查区,通化赤柏松镍、铜、金矿重点勘查区,集安古马岭金、石墨、钾长石、硼、宝玉石重点勘查区,安图星火林场-露水河金、银矿重点勘查区, 桦甸夹皮沟-海沟金、铁矿重点勘查区,抚松-二道白河矿泉水重点勘查区,通化南岔-荒沟山金、铜、铅锌、铁矿重点勘查区,临江六道沟金、铜、硅藻土矿重点勘查区,敦化秋梨沟-官地地热、矿泉水及硅藻土矿重点勘查区,汪清刺猬沟-杜荒岭金矿重点勘查区,珲春市小西南岔-农坪金、钨及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区,龙井市天宝山-开山屯铅锌、金矿重点勘查区,和龙长仁-獐项铜、镍矿重点勘查区,辉南石棚子-安口金、铁矿重点勘查区,和龙金城洞-木兰屯金、铜、镍、铁矿重点勘查区 |
限制 勘查区 | 舒兰煤炭限制勘查区,福安堡-大荒顶子钼矿限制勘查区,大黑山-向阳钼矿限制勘查区,山城-曙光煤炭限制勘查区,铁厂-湾沟煤炭限制勘查区,火炬沟-马鹿沟钼矿限制勘查区,安图刘生店钼矿限制勘查区,珲春煤炭限制勘查区,和龙市仲里地区钨矿限制勘查区,长白沿江煤炭限制勘查区 |
注:加粗部分为国家级重点勘查区
限制勘查区:主要为以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钼矿、钨矿和开采后对环境影响较大、无市场竞争优势的煤炭、泥炭为主要勘查矿种的具有资源保护功能的区域;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重要水源地,重要城镇及基础设施(重要蓄滞洪区),国家级公益林地等具有生态保护功能的区域。具有资源保护功能的限制勘查区,各级财政投资可进行适度的风险勘查;严格控制限制勘查矿种的探矿权数量,新设探矿权和已有探矿权延续应严格进行规划论证,投放的限制勘查矿种探矿权范围内应具有较好的该矿种成矿地质条件,预期提交的资源储量有望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该矿种准入规模;确需进行其他矿种勘查的,应严格进行规划论证且不得影响主矿种的勘查开发。具有生态保护功能的限制勘查区,原则上不得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在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进行基础性、公益性调查评价工作,新发现的矿产地作为战略资源储备。
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布局,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宏观调控,科学指导探矿权设置,根据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等找矿信息、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程度等,划定1305个勘查规划区块,其中空白区新设1281个、已设探矿权调整23个、已设探矿权整合1个;高风险矿种686个、低风险矿种619个。
加强探矿权设置区划管理,保障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秩序。合理安排探矿权投放总量和投放时序,优先安排重点勘查区内的探矿权,优先考虑对高风险重点勘查矿种的勘查,严格控制限制勘查矿种的探矿权投放。为保证勘查信息完整性,并充分考虑勘查结束后矿产资源开发布局要求,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勘查主体。
老矿山外围及深部勘查管理。优先安排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和市场需求量大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拟开展老矿山外围及深部勘查的矿山必须具有有效的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是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应首先向省级矿政管理部门提出勘查工作申请,明确勘查工作依据,满足勘查准入条件,经规划论证后,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探矿权;拟设外围勘查的范围应与该矿采矿权范围无缝连接,且与周围其他矿权无纠纷;在拟设外围勘查的范围内应包含与采矿权内相同的完整找矿信息;取得探矿权后的勘查活动应参照新立探矿权的管理方式管理。
商业性勘查管理。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进一步确立社会资金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投资主体地位,对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及有价值的工作区,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建立矿业权宏观调控机制,科学调控矿业权投放总量,实现探矿权的有效运转和优化配置;依法保护勘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炒作探矿权的行为,为商业性勘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的科学、有序进行。
强化矿产资源综合勘查与综合评价。督促探矿权人必须对取得的探矿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若在勘查评价主矿种的同时发现了其他矿种,经初步评价有进一步勘查前景,应及时申请增加或变更勘查矿种;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应合理选择和综合使用各种有效的技术手段,综合评价主要矿产和共、伴生矿产的经济价值,科学制定综合开发利用的工业指标,综合圈定矿体和估算资源储量;未进行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成果,不予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健全勘查准入与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勘查准入,通过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地引入有实力的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强化探矿权人的义务,严格监督探矿权人在勘查期限内的勘查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负面清单,对未按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法定义务或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边采边探者责令整改,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者将实行强制退出,取消其获取新探矿权的资格。
一、开发利用方向
鼓励开采具有一定资源潜力、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开采过程中可有效控制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地热、铜、银、宝玉石、膨润土等矿种。限制开采产能相对过剩、安全隐患大的煤矿,开采技术有待成熟的松辽盆地内油页岩矿,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钼矿。禁止开采砂金、湿地泥炭、耕地内砖瓦用粘土以及经济效益相对较差、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影响严重且不可恢复的矿种。
二、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为更有效地利用我省的矿产资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煤炭、铁、钼、金、硅藻土、水泥用灰岩(大理岩)、晶质石墨、矿泉水等8种重要矿产实行开采总量调控,合理制定开采总量调控指标。
从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强化开发利用分区管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为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划定26个重点矿区(专栏11)。为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划定12个限制开采区(专栏12)。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人文遗迹,划定150个禁止开采区(专栏13)。
重点矿区:主要为战略性矿产和我省优势特色矿产集中、资源优势明显、已形成规模化经营或具有极大潜力形成规模化经营的区域,是为我省矿业经济发展和资源产业基地建设提供资源保障的区域。
重点矿区内,统筹规划和优先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并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保障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必要的用地需求;对大中型矿产地进行整装勘查、规模开发;新建矿山必须达到中型以上规模要求,支持矿山企业兼并整合,逐步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全面提高采、选、冶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限制开采区:主要为采矿技术有待成熟的1个油页岩矿开采区、我省产业政策限制开采的7个煤矿开采区、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开采的4个钼矿开采区。
专栏12 限制开采区 | |
类别 | 名称 |
限制 开采区 | 松辽盆地油页岩矿限制开采区,长春-营城煤矿限制开采区,双阳煤矿限制开采区,舒兰煤矿限制开采区,辽源煤矿限制开采区,梅河口煤矿限制开采区,白山江源煤矿限制开采区,珲春煤矿限制开采区,季德-福安堡钼矿限制开采区,永吉大黑山钼矿限制开采区,敦化大石河钼矿限制开采区,安图刘生店钼矿限制开采区 |
限制开采区内,严格控制新设采矿权。油页岩限制开采区,采矿权数量控制在3个以内,引进或研发的采矿技术成熟后方可设立采矿权,新建矿山占用资源储量规模应达到大型以上,根据成熟的采矿技术确定合理生产规模,并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耕地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作为设立采矿权的必要条件。煤矿限制开采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90万吨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限期淘汰年产15万吨级以下且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引导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加快退出;鼓励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钼矿限制开采区,采矿权数量控制在6个以内,新建矿山占用资源储量规模不得低于20万吨钼金属量,新建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大型以上,生产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现有采矿权扩大开采规模要严格论证,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区内进一步推进资源整合,鼓励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提高准入门槛,控制新增产能,有序开发利用。
禁止开采区:主要为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重要水源地,重要城镇及基础设施(重要蓄滞洪区),I级保护林地,珲春河砂金分布区,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
类型 | 国家级 | 省级 | 合计 | |||
数量 | 面积 | 数量 | 面积 | 数量 | 面积 | |
自然保护区 | 21 | 11223.07 | 24 | 16119.65 | 45 | 27342.72 |
森林公园 | 35 | 21239.13 | 22 | 1113.49 | 57 | 22352.62 |
湿地公园 | 14 | 17758.20 | 14 | 17758.20 | ||
地质公园 | 3 | 1500.78 | 4 | 1146.05 | 7 | 2646.83 |
风景名胜区 | 4 | 774.38 | 7 | 906.70 | 11 | 1681.08 |
世界文化遗产 | 1 | 21.80 | 1 | 21.80 | ||
重要水源地 | 13 | - | 13 | |||
重要蓄滞洪区 | 1 | 619.84 | 1 | 619.84 | ||
珲春河砂金分布区 | 1 | 529.26 | 1 | 529.26 | ||
总计 | 91 | 52517.36 | 59 | 20434.99 | 150 | 72952.35 |
单位:数量(个);面积(平方千米)。 |
禁止开采区内严禁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区内已有勘查开发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及时治理恢复矿区环境,复垦损毁土地;对极少数国家战略性矿产开发项目,按程序批准后,实行清单式管理,明确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严格监管。对于国家级公益林地,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要求: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家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可以临时占用二、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外,原则上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开发。
为规范和进一步细化矿产资源开发空间布局,科学指导采矿权设置,按照开采规模与矿区(床)资源储量相适应,推进规模开采、集约利用,保持矿床相对完整性的原则,根据矿床地质、构造、资源赋存等条件,综合考虑产业政策、矿山开采方式和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划定456个开采规划区块,其中空白区新设55个、探矿权转采矿权361个、已设采矿权调整34个,已设采矿权整合6个。
加强采矿权设置区划管理,保障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开采规划区块管理,探矿权勘查程度已达到开采设计要求,经可行性研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床,符合产业政策,即可转为开采规划区块投放采矿权;重点支持我省紧缺重要矿产和大中型优势矿产的采矿权投放,严格控制限制开采矿种的采矿权投放。原则上一个开采区块内只设置一个开采主体,严禁将矿产地化大为小和分割出让。
一、矿产资源保护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的原则,重点对浑江地区炼镁用白云岩、长白—临江硅藻土、通化—集安晶质石墨、梨树地区硅灰石、长白山区域天然矿泉水实行保护性开采。浑江地区炼镁用白云岩原则上不得新设采矿权,鼓励提升产品科技含量,矿山开采规模以满足当地选矿企业生产为主。长白—临江硅藻土采矿权投放数量控制在35个以内,优先设置充分利用二、三级硅藻土的采矿权。通化—集安晶质石墨采矿权投放数量控制在13个以内,支持大型企业集团重组、兼并选矿水平低、产品附加值低的小型矿山企业,促进矿山企业向资源利用率高、产品科技含量高、产业链完整的方向发展。梨树地区硅灰石原则上不得新设采矿权,暂不鼓励大规模开采,矿山企业在拓展产品应用领域、增加产品附加值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可考虑调整规划、实施大规模开采。重点推进长白山区域天然矿泉水保护区范围内集中分布和较重要矿泉水水源地保护建设,已开发利用的矿泉水水源地,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设立卫生防护带,并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水质动态监测,履行相应的资源保护义务;未开发的矿泉水水源地,依据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天然矿泉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及地质、地貌条件由矿泉水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开展破坏资源生态的一切活动。
二、矿产资源储备
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要求,建立我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机制,将勘查程度达到普查或普查程度以上的因产业政策、环境因素、选冶技术等原因暂不能进一步勘查开采的大、中型重要矿种矿产地,确定为我省战略储备资源。对战略储备资源实行动态管理,若国家需要或解决了开采对环境的影响问题或选冶技术问题,经规划论证后,可及时启动,投放采矿权。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珲春市杨金沟大型钨矿床确定为战略储备资源。另外,规划期内发现有符合战略储备条件的矿产地,及时列入我省战略储备资源加强管理。探索在自然保护区内由国家财政出资、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勘查,已探明和新发现的大中型矿产地纳入储备管理。到2020年,全省储备的矿产地达到5处。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制度,严禁矿业权重叠现象(与大面积已设石油、天然气、油页岩等重叠的矿业权设置应征得已设矿业权人的同意);以资源利用效率、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标准;优先安排资源利用率高、环境影响小、科技含量大、矿产品附加值高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切实在资源利用效率、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门槛。
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和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矿山企业日常监管,对重点矿山进行矿产督察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检查,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生产,高度重视生产规模、“三率”等矿产资源节约与保护指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工作。充分发挥卫片在监管中的作用,结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对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生产、弄虚作假、资源浪费严重、越界开采的矿山,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查处。矿泉水资源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施行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量纳入全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地热资源开展水资源论证,纳入取水许可管理。
严格规范砂石粘土类矿产开发管理。按照“市县为主、权责一致、鼓励创新”的原则,在市县级规划中谋划好砂石粘土类矿产开发利用。各市县应综合考虑城镇发展、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和交通条件等因素,设置允许开采区、集中开采区,以及用于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临时用矿的备选开采区,有序引导砂石粘土资源集中开采,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根据资源特点、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采矿权投放数量,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水平;从规模化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利用效率、安全性开采等方面,提出规划准入条件,指导采矿权合理设置;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对确需协议出让的,应严格协议出让程序和条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产业政策,确定煤炭及我省部分优势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专栏14),其他重点矿种参照国家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规划期新建矿山生产规模严格执行我省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切实避免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乱采滥挖的现象。对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明显不协调、资源不足、生产安全条件差、资源破坏和浪费严重的生产矿山,加大矿山整合力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以优并劣、扶优扶强,通过企业平等协商,采取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促进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条件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条件好、矿山设备精良的优势矿山集聚。
专栏14 重要矿种规划最低开采规模 | ||||
序号 | 矿种名称 | 单位/年 | 最低开采规模 | 备注 |
1 | 煤炭(地下) | 原煤万吨 | 30 | |
2 | 油页岩 | 矿石万吨 | 50 | |
3 | 炼镁用白云岩 | 矿石万吨 | 30 | |
4 | 硅灰石 | 矿石万吨 | 1 | |
5 | 硅藻土 | 矿石万吨 | 5 | |
6 | 矿泉水 | 万吨 | 20/1 | 长白山区新建矿山不得低于20万吨,稀有类型新建矿山不得低于1万吨 |
注:指长白山地区准入规模,其他地区最低开采规模为5万吨/年。
以煤炭、建筑用石料为重点,大幅度减少小矿山、小企业的数量。全力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前三年除符合减量置换要求的项目外,停止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不予受理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后两年结合产能过剩化解效果和市场情况,有序新立采矿权;积极引导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环境污染重、长期亏损的煤矿产能有序退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严格控制建筑用石料新建矿山数量,新建矿山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大型规模,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方法、工艺设备;逐步关停大矿小采、生产规模低下、生产技术方法落后、工艺设备陈旧的生产矿山。到2020年,全省矿山数量控制在1300个以内,其中大中型矿山达到455个,占矿山总数的35%。
二、调整优化矿产品结构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有序推进资源产业向下游延伸,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促进我省矿业结构向高新技术方面转变。以我省优势矿产为重点,支持矿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共性、配套、关联度大的技术和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高附加值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增强精深加工矿产品生产能力,实现低档产品向中高档产品,单一产品向配套产品,低附加值产品向高附加值产品,高耗能(耗材)产品向低耗能(耗材)产品的转化,降低初级矿产品在销售中的比例,推动形成我省特色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
能源矿产:进一步加强现有大中型煤矿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积极推进瓦斯发电、矸石砖、煤炭洗选等节能减排项目,促进煤炭企业逐步形成以煤电、煤焦、煤化工、煤矸石综合利用、矿井水再利用为主导的煤炭洁净化产业体系;依托我省油页岩资源优势,扩大加工规模和加工深度,开发下游精细化工产品,延伸和完善油页岩综合利用产业链条,构建油页岩资源开发利用产业体系;创新推广地热能高效利用技术,引导梯级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建立地热完整产业链,提高地热能在能源矿产利用中的比重。
金属矿产:加大推进铁、镍、钼、镁等金属产业向精深加工方向延伸力度。加快发展以高纯度、高复合特种铁合金产品为主的优质钢系列产品;支持发展镍盐系列及羰基铁、羰基镍等镍高附加值产品,重点研发生产汽车用镍合金、新型电池材料,打造全国重要的镍金属深加工产业基地;支持发展钼、镁金属冶炼和深加产业,重点支持研发轨道客车和航空航天专用的钼合金及镁合金产品、化工用钼润滑剂和催化剂、稀土镁合金产品等。
非金属矿产:充分发挥我省非金属矿产资源优势,引导矿山企业广泛开拓高端市场,加速产品更新换代。支持硅藻土向新建筑、装修材料产业和缓释农药、化肥填料产业发展;加快石墨向高端新能源负极材料、石墨烯材料、油泄漏环保材料、渗硅石墨、生物医药材料等产业发展;加速伊利石向可降解农用地膜、缓释肥产业发展;加强玄武岩向玄武岩纤维及石塑复合材料产业发展;优化石灰岩向纳米碳酸钙产业发展。
一、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水平
督促矿山企业研发或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全面提高矿山采、选、冶技术水平,将节约和保护的意识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始终。到2020年,全省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90%以上。
煤矿矿山要在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技术的同时,注意提高残采煤层的回采率;鼓励金、银及有色金属矿山采用充填法采矿技术。支持对磁性铁占有率较低的铁矿石选矿方法的研究;重点攻克含磷、钒、硫的铁矿和铜钴矿等矿产的选冶技术难题。大力推进对煤层气、沸石、膨润土、硫铁矿等煤矿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进一步提高金、银及有色金属矿产中伴生矿产的回收率。加大对低品位金、铜、硼,低品级硅藻土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力度。
积极促进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及综合利用,重点推进煤矸石发电和煤矸石、粉煤灰、矿渣烧结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项目,鼓励对含有稀散元素的煤矸石和金属矿产尾矿等废弃物中的稀散元素综合回收。同时,充分利用尾矿回填矿山采空区和土地复垦区,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
二、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激励约束政策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严格准入门槛,严格标准规范,新建或改扩建矿山不得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三率”指标必须满足准入条件。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禁金属矿山采富弃贫,“三率”水平不达标或资源浪费严重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和尾矿资源利用好的矿山企业,给予奖励。探索建立资源利用效率优先的资源配置制度,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建立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机制,搭建产学研平台,推进资源节约关键技术攻关,研究实施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性强”的资源综合利用重大工程,并在全省范围内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一、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大力发展绿色矿业,总结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经验,按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的开发经营理念,持续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全省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要求,绿色矿山数量达到100个,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
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落实企业责任,加大对矿业绿色转型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在资源配置和矿业用地等方面向达到绿色矿山条件的企业和地区实行政策倾斜,对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任务的企业做好优惠政策倾斜。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依据规划进行设计和建设;生产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改进不适宜的开发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加强规范管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面协调发展。
二、积极构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将我省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秩序良好、创新能力强的白山市浑江区、桦甸市、集安市列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充分发挥示范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按照“由点带面、集中连片”的原则推动全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所在的各级政府部门应制定鼓励政策措施,正确引导,全力支持,矿山企业应按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要求进行具体实施,并动员示范区内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群众共建绿色矿业的良好局面,使绿色矿业发展成为我省矿业经济发展的主流。
建立健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施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和资源型城市地区发展成果考核评价,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规范松原等成长型资源城市资源开发秩序,提高资源开发企业准入门槛,合理确定资源开发强度,提高资源深加工水平,完善上下游产业配套,谋划布局新兴产业。高效开发桦甸、白山市浑江区、珲春、集安等成熟型资源城市资源,提高资源型产业技术水平,延伸产业链条,培育一批资源深加工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积极化解通化市二道江区、辽源、蛟河、舒兰、汪清等衰退型资源城市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改善民生,加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优化通化市等再生型资源城市矿业经济结构,改造提升传统矿业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矿业经济,完善城市功能。
第八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一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贯彻“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因矿产开发而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有效保护的协调发展。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主要任务
规划期继续开展大中比例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对全省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和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环境背景、现状、变化趋势等进行调查与评估,制定符合实际的对策建议。充分发挥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保护机构的作用,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与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山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及时发布预报信息。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基础理论与技术方法研究,推广应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技术,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能力与水平。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政策及措施
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或产生不可恢复性影响的矿山;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重要河流湖泊一定距离范围内禁止新建露采矿山;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施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建立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长效机制。强化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并实行由政府主导、矿山企业配合、社会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调查评价制度。探索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损害赔偿与恢复制度,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企业不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停产和闭坑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予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由政府部门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他人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任务。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一、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新建和生产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严格按照经过论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安排的任务和时序对生产活动影响的区域进行治理恢复。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为100%,不得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恢复应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恢复新模式,由政府部门依据矿山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阶段逐步安排治理恢复。对责任人明确的闭坑矿山,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督促有关责任人依法履行治理恢复责任;对无责任人的闭坑矿山,在争取国家资金的同时,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多渠道解决治理恢复资金。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治理恢复项目跟踪管理,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有序进行。到2020年,全省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达到200公顷。
三、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将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已经影响或严重危害到人居环境、生态系统、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区域,划为26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专栏15)。重点治理区主要为煤炭矿山塌陷严重区域、露采矿山景观破坏严重区域、金属矿山污染相对严重区域。重点治理区内优先安排财政资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限时完成任务;对社会资金参与治理恢复项目的,当地政府部门应大力支持,出台优惠政策。
专栏15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
九台区营城煤炭矿区,长春市东湖镇煤炭矿区,长春市二道区原三道煤炭矿区,舒兰市煤炭矿区,吉林市饰面石材矿区,辽源市煤炭矿区,梅河口市煤炭矿区,蛟河市煤炭矿区,桦甸市油页岩矿区,辉南县杉松岗煤炭矿区,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煤炭矿区,白山市浑江区煤炭铁金矿区,白山市江源区煤炭矿区,江源区湾沟-松树镇煤炭矿区,临江市大栗子铁煤炭矿区,临江-长白硅藻土矿区,桦甸市夹皮沟镇铁金矿区,敦化市矿区,和龙市鸡南-官地铁矿区,长白县沿江煤炭矿区,珲春市小西南岔金铜矿区,珲春市煤炭矿区,辽源-辉南-磐石金矿建筑石料矿区,图们市凉水镇煤炭矿区,延吉市朝阳川煤、建筑石料矿区,和龙市煤炭矿区 |
注:加粗部分为国家级重点治理区
第三节 矿区土地复垦
一、新建和生产矿山土地复垦
新建和生产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严格按照经过论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安排的任务和时序进行土地复垦。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优先复垦为耕地的原则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从源头上预防矿山扩大损毁土地面积;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土地资源破坏和土地复垦情况,新建和生产矿山必须做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土地复垦确保不欠新帐。
二、历史遗留矿山土地复垦
历史遗留矿山土地复垦应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新模式,加强对历史遗留矿山破坏的废弃土地调查评价工作,摸清土地复垦潜力,由政府部门依据矿山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复垦计划,有计划分阶段逐步安排土地复垦。加大对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废弃土地的治理投资力度,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土地复垦多元化投资、融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促进损毁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实现矿山土地可持续利用。到2020年,全省矿区土地复垦面积达到8000公顷以上。
第九章 重大工程
第一节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程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程
以万宝—那金、新华村—小西南岔、红旗岭—漂河川、集安—长白等12个重点调查评价区为重点区域,安排部署5个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重大工程(专栏16),力争在规划初期取得丰硕成果,带动全省重要和优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专栏16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重大工程 | |||||
序号 | 重大工程名称 | 所处的重点 调查评价区 | 资金概算 (万元) | 实施时间 | 目标 |
1 | 吉林省吉林中部地区中生代构造岩浆岩带金、铜多金属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 山门-乐山、西苇-沙河镇、官马-大黑山、大绥河、福安堡-马鹿沟重点调查评价区 | 1300 | 2016—2018 | 预期提交金、铜找矿靶区3-4处,新发现矿产地1处 |
2 | 吉林省延边东部地区中生代构造岩浆岩带金、铜多金属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 新华村-小西南岔、五凤-百草沟重点调查评价区 | 1600 | 2016—2018 | 预期提交金、铜找矿靶区1-3处,新发现矿产地1处 |
3 | 吉林省红旗岭-长仁地区铜、镍多金属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 红旗岭-漂河川、山城镇-百里坪、海沟-大蒲柴河重点调查评价区 | 1300 | 2016—2018 | 预期提交铜、镍找矿靶区5处,新发现矿产地2处 |
4 | 吉林省洮南市胡力吐—长久地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 万宝-那金重点调查评价区 | 800 | 2016—2018 | 预期提交铜、镍找矿靶区1-2处,新发现矿产地1处 |
5 | 吉林省集安市—通化县晶质石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 集安-长白重点调查评价区 | 850 | 2016—2018 | 预期提交晶质石墨找矿靶区2-3 |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
围绕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总体目标,安排部署7个矿产资源勘查重大工程(专栏17),重点勘查矿种为地热、金、银、宝玉石等,推动全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力争实现找矿取得重大突破。
专栏17 矿产资源勘查重大工程 | |||||
序号 | 重大工程名称 | 所处 地区 | 资金概算 (万元) | 实施时间 | 目标 |
1 | 吉林省辉南县庆云金及多金属普查 | 通化市 | 500 | 2016—2018 | 新发现1处金矿矿产地 |
2 | 吉林省集安市太平沟地区金及多金属矿普查 | 通化市 | 400 | 2016—2018 | 新发现1处金矿矿产地 |
3 | 吉林省汪清县庙沟地区金矿普查 | 延边州 | 460 | 2016—2018 | 新发现1处金矿矿产地 |
4 | 吉林省安图县小岭子地区金及多金属矿普查 | 延边州 | 460 | 2016—2018 | 新发现1处金矿矿产地 |
5 | 吉林省松原市松原城区地热资源普查 | 松原市 | 770 | 2016—2018 | 新发现1处地热矿产地 |
6 | 吉林省伊舒断陷盆地(饮马河—岔路河段)地热资源普查 | 长春市、吉林市 | 770 | 2016—2018 | 新发现1处地热矿产地 |
7 | 吉林省和龙市广坪林场一带金银多金属矿预查 | 延边州 | 500 | 2016—2018 | 新发现1处金矿矿产地 |
第二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程
结合我省矿泉水、硅藻土等优势矿产,安排部署7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工程(专栏18),充分发挥优势矿产的引领作用,重点给予政策扶持,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全面振兴。
专栏18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工程 | ||||||
序 号 | 重大工程名称 | 所处 地区 | 投资概算 (亿元) | 设计生产能力 | 实施时间 (年) | 目标 |
1 | 抚松县圣水泉饮用天然矿泉水矿开发利用工程 | 白山市 | 50 | 300万吨/年 | 2017-2020 | 建成特大型矿泉水矿山企业,引领矿泉水行业发展,打造长白山品牌 |
2 | 靖宇县濛江泉饮用天然矿泉水矿开发利用工程 | 白山市 | 16 | 100万吨/年 | 2017-2019 | |
3 | 白山市七道沟金厂硅藻土矿开发利用工程 | 白山市 | 10 | 20万吨/年 | 2017-2020 | 建成大型矿山企业,延伸产业链,引领各自地区非金属矿业的下游产业振兴 |
4 | 集安市双兴六队晶质石墨矿开发利用工程 | 通化市 | 0.3 | 28万吨/年 | 2017-2019 | |
5 | 通化市南部复兴屯-金厂沟晶质石墨矿开发利用工程 | 通化市 | 2 | 50万吨/年 | 2017-2019 | |
6 | 通化县三半江晶质石墨矿开发利用工程 | 通化市 | 20 | 30万吨/年 | 2017-2019 | |
7 | 集安市门坎哨-古马岭金矿开发利用工程 | 通化市 | 4 | 100万吨/年 | 2017-2020 | 建成大型矿山企业,加强低品位金矿开采和金矿中的伴生矿产的综合回收,建立完整产业体系 |
第三节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现状,以贵金属、有色金属为重点,安排部署2个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程。(专栏19),带动全省贵金属、有色金属矿山开展适合自身的技术改造,形成我省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谐统一的矿业发展良好局面。
专栏19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 | |||||
序号 | 重大工程名称 | 所处 地区 | 投资概算 (亿元) | 实施时间 (年) | 目标 |
1 | 桦甸市华丰矿业金矿充填开采技术示范工程 | 吉林市 | 0.60 | 2016-2018 | 改进开采技术和设备,废石在井下直接充填采空区,实现固体废弃物零排放,最大限度保护环境。 |
2 | 桦甸市华丰矿业金、银、铅、锌多金属矿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 吉林市 | 0.75 | 2016-2018 | 研发重选—重尾混合浮选—精矿氰化(环保浸出药剂)—浸渣综合回收选矿流程,大幅度提高金及伴生银、铅、锌、硫选矿回收率。 |
第四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工程
在长春市二道区原三道煤矿、公主岭市范家屯西山废弃石场、珲春河流域砂金过采区、桦甸市老金厂—夹皮沟金矿、长春市莲花山区废弃采石场等5个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典型矿山,安排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专栏20),依托重大工程的实施,推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经验,促进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明显改善。
第五节 地质资料信息集成与社会化服务工程
安排部署地质信息“一张图”建设重大工程,探索建立我省信息量大、集成度高、使用便捷的地质信息数据库,为提高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大地质资料二次开发力度奠定基础。
专栏20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 | ||||||
序 号 | 重大工程名称 | 所处 地区 | 投资概算(亿元) (亿元) | 治理、恢复 任务 | 实施时间 (年) | 目标 |
1 | 长春市二道区原三道煤矿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 | 长春市 | 5.00 | 塌陷回埴、土地复垦 | 2016-2020 | 矿山塌陷问题得到全面治理 |
2 | 公主岭市范家屯西山废弃石场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 | 公主岭市 | 1.50 | 采坑回填、植被恢复、应景改造、土地复垦 | 2016-2020 | 拟恢复成水上乐园 |
3 | 珲春河流域砂金过采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 | 延边州 | 0.60 | 尾矿坝绿化、塌陷土地复垦 | 2016-2020 | 珲春河流域生态环境全面好转 |
4 | 桦甸市老金厂—夹皮沟金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 吉林市 | 0.58 | 塌陷治理、尾矿坝绿化、三废污染、应景改造 | 2016-2020 | 地貌景观全部恢复、污染问题全面治理 |
5 | 长春市莲花山区废弃采石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 | 长春市 | 0.91 | 废旧设施拆除、采区边坡修整、采区复绿、应景改造 | 2015—2020 | 地貌景观全部恢复 |
第十章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第一节 完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
搜索建立全省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系统,适时纳入国家系统统一管理。通过确权登记,确定矿业权人占用的资源储量和价值,按照“产权明晰、规则完善、调控有利、运行规范”的要求,理清有偿取得、占用和开采中所有者、投资者、使用者的产权关系,建立并落实权益金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充分发挥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权益。
第二节 建立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
建立矿业权人信用约束、管理部门和社会共同监督的新机制。建立以企业公示、社会监督、政府抽查、行业自律为主要特点的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设置“黑名单”(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搜索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第三节 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体系建设
加强矿业权市场监管,健全矿业权市场运行规则,坚持维护实现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基本权益为核心,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取消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设立矿业权出让收益;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实现矿业权出让改革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有机衔接。将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占有矿业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者依法缴纳矿业权占用费。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对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适当并入资源税,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立动态化监管机制,推进环境治理成本内部化,使矿山企业真正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责任。加快建立完备、配套等矿产资源市场法律体系,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一切市场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四节 发挥资源优势促进扶贫脱贫
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扶贫脱贫相结合,支持贫困地区发挥资源优势,推动矿业经济、地质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促进脱贫致富。加强对贫困地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支持力度。在找矿突破重大工程部署、资源开发工作布局、矿业权投放等方面,优先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的支持力度,用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改善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五节 理顺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关系
落实资源惠民政策,切实服务和改善民生。合理配置资源,理顺资源开发与地方发展关系。加快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健全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合理调整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关系,进一步向资源原产地倾斜、向基层倾斜。促进矿地良性互动,改善矿区基础设施和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形成开一方资源、惠一方百姓、促一方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六节 强化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与公共服务
逐步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建立矿产资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综合执法。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权限下放的承接工作,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严格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政策体系。积极构建矿产资源配置新机制,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储备,切实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推动我省矿业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七节 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体系
坚持省、市、县三级监督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县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以勘查项目开工和勘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为主,市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以勘查项目结束后对勘查工作的全面检查验收为主,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的矿产督察制度,每年抽取部分勘查项目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强化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监管,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管理,督促矿业权人在审查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指导下依法开展勘查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勘查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推进地勘单位质量体系认证;建立地勘单位信誉评价制度,全面清理制约地质勘查工作过时的地方规范性规章。市、县级发证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由市、县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完善的管理措施;省级发证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市、县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矿山的日常监督管理,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的矿产督察和动态监测监督检查制度,每年抽取部分矿山对其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一节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健全规划管理体制,完善规划运行机制,将规划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进行统一部署,保障规划实施机构、人员、经费到位。建立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严格落实,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勘查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储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重要规划指标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统一考核。
第二节 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设立、调整、变更的规划会审制度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的专家论证制度。依据规划准入条件,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第三节 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部署定期对本行政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并作为规划调整的依据。涉及总量控制等约束性指标调整、勘查开发重大布局结构调整、禁止和限制规划区边界调整的,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并进行科学论证;对依据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划定的禁止或限制区,其边界范围可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或需对已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进行调整的,可由原规划编制机关对其必要性组织论证,审定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重点对矿产勘查的规范性、开采总量调控、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公布规划执行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征询群众意见,增加透明度,防止不合理变更规划内容,减少规划管理审批过程中的错误,保证规划顺利实施。建立规划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启动问责程序,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立矿产资源规划信息服务平台和省、市、县三级规划数据动态管理平台;在完成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基础上,不断完善数据库建设,使专项规划随编随入;加强规划数据库与其他管理数据库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加快建立具有信息管理、分析查询、监督评价和辅助决策功能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规划信息支撑。强化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培育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规划专业人才队伍,增强规划管理能力,实现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整体提高规划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服务水平。
内容时间: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