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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细则(暂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8  编辑:陈亚丰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改代赈〔2015〕1550号)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举措,是解决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的根本措施。易地扶贫搬迁要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创新机制、精确扶持,省负总责、分级落实”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围绕保障搬迁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以及水、电、路、气、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并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章  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搬迁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产业集聚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搬迁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在周边县、乡镇或行政村规划建设搬迁新村,引导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依托小城镇或产业集聚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小城镇或产业集聚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化解房地产库存、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市、县(市、区)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安置方式,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内安置,本县(市、区)内水土资源确难以承载的可酌情考虑跨县安置,一般不跨市安置。

第七条  在自愿基础上,鼓励非建档立卡农户同步搬迁,努力做到应搬尽搬,尽量实现自然村整体迁出。

 

第三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应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易地扶贫搬迁五年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扶贫开发纲要以及各项专项规划相衔接,五年规划是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财政、国土、人行等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备案。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

第十条  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规划实施方案为依据。

第十一条  省辖市、直管县(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根据当地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和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编制本级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具体安排到建设项目,明确安置区选址和产业扶持措施等。在确定建设项目前,应开展实地调查、安置条件摸底,并落实安置用地等建设条件。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将年度计划转发下达到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省辖市、直管县(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收到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分别及时分解转发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计划内容,应按照项目建设期限如期完成。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照程序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逐级报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调整计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应认真做好深入动员宣传、超前规划布局、核定搬迁人口、科学选址设计、报批建设用地等项目前期工作,并编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是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地应成立市场化运作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由其委托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初审后,报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批前应征求扶贫办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易地扶贫搬迁进行集中安置的,实施方案审批前,项目实施主体应办理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手续。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对实施方案批复后应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备案。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公示制,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地要将搬迁对象、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和调整的,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对调整方案初审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备案。集中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由政府统筹规划,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统一组织建设住房。

第十九条  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上报本地本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进展情况,不定期报送工作信息。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县(市、区)项目实施主体向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提交验收申请,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及时申请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组织竣工验收。直管县(市)搬迁项目由本级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组织竣工验收。各地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计划、项目批复、工程招标、施工、监理、财务、审计、验收、图片等档案资料的管理。档案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按年度实行一项一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群众搬迁后,要收回原住房,由当地政府组织对搬迁旧村的宅基地实施土地复垦、生态修复、规模养殖、乡村旅游等多种形式的开发利用。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全省易地扶贫搬迁总投资约260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农户自筹43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60亿元,专项建设基金21.5亿元,长期低息贷款135.5亿元。各地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构成以各地搬迁人数占全省搬迁人数的比例进行测算。

第二十三条  按照“保证基本”的原则,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各市、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住房标准、住房补助、补助形式及群众建房自筹资金标准。非建档立卡同步搬迁户可享受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住房补助由当地政府确定解决。

 

第六章  后期扶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小额信贷、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等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制定出台迁出区土地流转的支持政策,对承接迁出区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群众,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协调,采取土地置换、农业合作社托管等方式,解决耕作路途远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依托安置区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鼓励和引导企业在搬迁安置区发展产业,将迁出区的山场和林地通过引导流转至合作社或专业公司,发展高效林业,实现规模发展、集约经营。依托旅游景区及周边安置区,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各级有关部门积极整合资金,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  各地应优先安排易地扶贫搬迁群众享受各种职业技术培训政策,加大技能培训的力度,扩大培训规模,拓宽就业的方向,增强搬迁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将有创业能力和意愿的人员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提供创业指导、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协调解决好搬迁安置过程中土地调整变更、户口迁移、子女入学、医疗社保、计划生育、农业补贴、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妥善处理好搬迁群众和原住户之间的关系。优先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基本生活和搬迁需要。对实施搬迁的特困户,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省负总责,分级落实”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上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上报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下达年度计划等。

省扶贫办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精准识别,对搬迁后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负责制定年度计划、检查指导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债券并注入河南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融资运作的协调和投融资资金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出台和落实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采取多种方式保障搬迁安置建设用地。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落实国家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政策,按计划、按进度发放长期贷款,并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服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调整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规划,支持安置区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省林业厅按照有关政策优先支持安置区生态廊道、农田综合防护林体系等林业生态建设;优先支持迁出地林业生态重建及修复。省环保厅按照国家要求优先支持安置区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创建。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国家确定的行政村通达标准支持安置区对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省农业厅负责安置区群众就业培训,指导和支持土地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省教育厅负责支持安置区幼儿园、中小学等基础设施建设。省卫计委负责支持安置区医院等基础设施建设。省民政厅负责支持安置区敬老院等基础设施建设。省文化厅负责支持安置区文化设施建设。省审计厅负责项目及资金的审计工作。省广电局负责安置区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省移民办负责指导地方政府做好群众搬迁安置工作。省电力公司负责支持安置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省旅游局负责乡村旅游安置区的旅游规划引导、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市场监管等工作。

省辖市、直管县(市)、县(市、区)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全权负责。负责编制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管理;负责落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搬迁对象建房补助资金;负责督促市、县(市、区)项目实施主体按期偿还相关资金;负责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前后政策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防止各类群访事件发生等。

第三十条  各地应当健全易地扶贫搬迁管理机构,有计划地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学习、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干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约束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和全过程跟踪问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人员应当心系贫困群众,依法按章办事,加强廉洁自律。

第三十二条  各地应当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总结和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报道典型人物、典型事例和建设成效,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三十三条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对项目组织管理、计划执行、工程质量、资金使用、项目进度、档案管理等全面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公示制度,把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凡不按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规定,虚报、重报项目或计划的,或项目组织不力、管理混乱、出现严重问题的,或瞒报、谎报工程进度的,或不及时上报报表,或抵触检查、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应当对相应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容时间: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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