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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6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17  编辑:陈亚丰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实施扶贫项目,形成了较大规模的扶贫项目资产。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持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将扶贫项目资产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实施分类管理。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遵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调动受益群众积极性。

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照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办法或方案。

坚持规范运营,提高管护效益。在权属明晰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制度体系,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效益。

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主要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组组通”等财政贴息资金、农村饮水安全资金、教育扶贫资金、医疗扶贫资金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世界银行贷款扶贫项目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直接投入资金到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通村和通组公路、产业路等道路交通设施,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脱贫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各地要对纳入管理范围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资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把非到户类资产作为重点,逐年逐个扶贫项目追溯资金来源、用途去向、资产状况等信息,核实形成扶贫项目资产情况。

(二)稳妥推进项目资产权属界定。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应的资产管理体系。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到户类资产,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单独到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明确权属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落实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按照“县级统管、乡镇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监督管理。县级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村集体要切实担负起对确权到村扶贫项目资产的直接监管责任。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省市两级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四)规范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鼓励各地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护,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类资产更好发挥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作用。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边缘户劳动力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对供水系统等易损耗、易损坏的公益性资产落实受益者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注重风险防控,完善运营方案,可以采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确定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确权到村集体的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由村集体提出运营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或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公示公告后,由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乡(镇、街道)或县级相关行业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五)规范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经营性资产收益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分配,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现乡村振兴。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分配。收益分配应坚持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原则,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

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由村委会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批、县级备案”的流程,履行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后进行分配,主要用于防止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其他困难群体返贫致贫,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内生动力。对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困难人员,结合家庭状况,给予救助扶持。村集体可提取部分资产收益作为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等方面,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鼓励通过资产收益支持带动脱贫效果好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按照《贵州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六)严格依规做好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集体和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必须严格按照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进行规范处置。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由村民主决策经乡镇审核,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公开。对法定资质中介机构评估现值小于10万元的扶贫项目资产,经公示无异议后简化程序处置。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现乡村振兴,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应由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按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部署落实。各市(州)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方案。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移民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各地摸清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加强行业监管,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县级政府要成立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专人负责,细化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工作责任。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及后续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同时报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的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地要及时总结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大力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群众积极支持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良好氛围。

此件印发后,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3月23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黔扶领办通〔2021〕3号)同时废止。


内容时间: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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