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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贵州省省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4  编辑:陈亚丰

各市(州)、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直相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省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7日

贵州省省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压实省直单位的帮扶责任,推动加大帮扶力度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向乡村基层延伸,切实帮助定点扶贫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考评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类考评。考评工作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立考评指标体系。

(二)科学评价,客观公正。考评指标细化量化,考评方法规范有效,考评程序公平公正,考评结果公开透明。

(三)注重实效,落实责任。不断增强省直单位责任意识,促进省直单位定点扶贫责任的贯彻落实。

三、考核对象

承担定点扶贫任务的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中央在黔单位,主要考评年度定点扶贫工作开展的情况及成效。

四、考核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主要考评定点扶贫单位对定点扶贫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否将定点扶贫工作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并具体安排。

(二)工作成效。考评定点扶贫单位开展定点扶贫工作情况,是否在项目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对帮扶点(县、乡、村)给予支持,定点扶贫资金(或技术、物资)投入,帮扶项目的实施,定点扶贫工作成效。

(三)选派干部。主要考核省直单位向定点扶贫县选派驻村干部和第一书记等方面的情况。

(四)履职情况。主要考核驻村干部和第一书记履职情况。

(五)工作创新。主要考核省直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精准帮扶、创新帮扶方式、总结宣传经验典型、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创新的情况。

五、考核组织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核工作,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从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工委、省委金融工委、省扶贫办抽派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

省扶贫办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省委组织部牵头对省直单位驻村干部和第一书记选派情况、履职情况开展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分别提供给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工委、省委金融工委汇总。

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工委、省委金融工委分别牵头对省直机关、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国防工委系统企业、金融机构的定点扶贫工作开展考核。

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对驻黔部队和省武警总队定点扶贫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六、考核程序

(一)单位总结。每年12月30日前,省直单位按照本考评办法的要求,对本年度定点扶贫工作进行总结,报送相应定点扶贫牵头部门。

(二)分类考核。次年1月10日前,由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工委、省委金融工委等5个定点扶贫牵头部门通过审阅定点扶贫工作总结、开展实地核查等方式,分别对各自管理或联系单位进行分类考核。

(三)综合评议。次年1月15日前,考核工作组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由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工委、省委金融工委等5个定点扶贫牵头部门根据考核结果自行确定。

优秀等次不能超过被考核单位的40%。被考核单位派出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因履职不认真,被省、市(州)、县(区)等各类检查通报或点名批评或驻村期间因为违规、违纪、违法受到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单位年度不能评为优秀。定点扶贫县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或出现重大涉贫事件的,负责帮扶的省直单位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

八、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审示后,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印发情况通报。

(二)贵州省省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纳入省级机关目标绩效专项工作进行管理。纳入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单位的考核,由省扶贫办负责,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20日前报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年度考评依据之一。

(三)对未纳入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单位的考核,由各牵头考核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另行运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州)、县(市、区)直属单位定点扶贫考评办法。


内容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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