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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贵州省扶贫办 贵州省财政厅 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4  编辑:陈亚丰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扶贫办(局)、财政局,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扶贫办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7月10日

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86号)要求,结合我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及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加强扶贫信息公开,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提高透明度和知晓率,确保资金在阳光下运行,项目在阳光下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及时真实。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公开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度、扶贫项目实施透明度、广大群众参与度。

(二)坚持主动全面。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做到深入全面,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提高带贫减贫效果。

(三)坚持突出重点。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多种方式公开扶贫资金项目实施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等。

(四)坚持分级分类。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各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坚持公开实效。将公告公示层级下沉到村,充分发挥好公告公示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等形式,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内容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三、公开层级

(一)省级。省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对省级脱贫攻坚规划等情况予以公告公示,会同省财政厅对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示。

(二)市(州)级。市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等情况予以公告公示,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中央、省、市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示。

(三)县(市、区)级。县(市、区、特区)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等予以公告公示,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中央、省、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情况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示。

(四)乡(镇)级。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乡镇政务公示栏和项目区公开栏等方式对扶贫资金使用、扶贫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等,予以公告公示。

(五)村级。村级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对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到村到户扶贫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等,予以公告公示。

四、公开内容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三)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四)脱贫攻坚规划。经省、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五)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情况。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严格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和《贵州省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黔扶领〔2018〕7号)要求,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六)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年度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和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

(七)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八)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终,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九)扶贫项目实施和竣工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永久性公告牌。

(十)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五、公开方式

公告公示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新时代农民讲习所”、政务公示栏、项目区公开栏及项目标志牌等便于社会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鼓励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公开。

六、公开时限

1.年度扶贫资金分配安排正式文件印发后,各级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

2.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立项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对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实施方案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对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公示;项目验收单位应在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实施结果及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七、公告公示管理

各级都要做到公告公示“留痕、可查、可追责”,脱贫攻坚期内要留存好纸质公告公示资料。

省级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关于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

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地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公开渠道保持通畅,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询。

到村到户项目公告公示有关信息,除在项目实施单位存档外,还应在项目实施地所在村存档,存档内容应包括公告公示相关文件、公示照片、会议记录、项目实施前后图片、群众反馈及处理情况等。村级公告公示档案要实行单独管理,面向社会和群众公开,做到能查阅、可监督。

公告公示落实情况纳入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未进行公告公示的项目不予验收。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级扶贫、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把“从严、从实、从细”的作风贯彻落实到公告公示工作的全过程。加强工作指导,认真落实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责任,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公告公示相关制度,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等。市县公开网站网址要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

(二)强化公开实效。要突出做好乡、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做到事前公告公示、事中监督检查、事后跟踪问效,切实强化公开实效。要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广泛动员群众参与,防止“一贴了之”“边贴边撕”等形式主义现象,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公告公示信息的知晓度。

(三)强化监督评价。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同时,强化公告公示结果运用,把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开展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将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内容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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