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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4  编辑:陈亚丰

各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3号)精神,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统筹指导下,立足乡村振兴部门职能,围绕促进低收入脱贫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就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需要,依托乡村建设行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专项行动、乡村治理等,在行政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以下简称安置区)创新开发一批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开发岗位。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乡村振兴部门根据乡村建设行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治理等工作需要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人口的就业需求,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光伏收益资金等,因地制宜开发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乡村建设类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道路管理员、防汛抗旱防火管理员、水利设施管理员、村内水域管理员、公共设施管理员、护田员、林区管护员、光伏电站管护员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保洁员、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员等;乡村治理类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防止返贫监测网格员、疫情防控有关岗位等;其他类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安置区的卫生维持员、治安巡逻员、疫情卡点值守员,村级小学(教学点)校园安全员、校园保洁员,地质安全监测员,村内养老协管员等(岗位设置参考标准见附件1)。采取按月用工方式设置岗位。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项目名称应包含“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字样。

二、规范开发程序。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开发。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行政村、安置区开展岗位需求摸底调查,列出岗位需求清单(见附件2)报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综合考虑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人口上岗需求、社会公共服务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别、数量和岗位补贴标准,纳入当年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按程序下达乡(镇)和用人单位【行政村委员会、安置区居(村)委会】,确保乡村公益性岗位保持合理规模。

三、精准安置对象。安置对象原则上为16—60周岁且具备适应岗位能力需要、有就业意愿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脱贫家庭中的半劳力、弱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有条件的地方,在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优先安置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一人员按规定不能同时安排多个乡村公益性岗位。

四、规范组织上岗。用人单位根据县级下达的岗位开发计划,在辖区内发布招聘公告,注明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等信息,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签订劳务协议(见附件3,每次签订劳务协议用工期限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年)的程序聘用上岗人员。聘用人员确定后,县乡村振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用人单位就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开展岗前培训,及时安排上岗。用人单位在人员上岗后5个工作日内将岗位、人员信息、岗前培训信息录入广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止返贫监测信息平台、广西防返贫APP以及帮扶手册,实行实名制管理。

五、加强岗位管理。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上岗人员出勤记录(见附件4),督促上岗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每年由用人单位负责对上岗人员开展一次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前对上岗人员姓名、岗位名称、上岗时间、工作地点、岗位补贴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将考核评价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乡村振兴部门。考核合格,经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上岗人员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充分发挥乡(镇)纪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建立日常监督制度,确保“有岗有人有事有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虚设岗位、冒名顶替、优亲厚友、人情安置,避免“吃空饷”、政策养懒汉、变相发钱等行为。县、乡(镇)、行政村、安置区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明确补贴标准及发放流程。各县根据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难易程度等分类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每月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可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按月发放。各县要为上岗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参保费用标准由各县自定,保险补贴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岗位补贴发放流程如下:

1.每月5日前,用人单位将上个月出勤天数和拟拨付岗位补贴金额汇总表(见附件5)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并报送县乡村振兴部门。

3.县乡村振兴部门复核后,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4.县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当月内将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拨付给上岗人员。

光伏收益资金开发的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流程由各县确定。

七、建立退出机制。协议期内,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务协议:

1.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2.已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

3.不具备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旷工达30天的;

5.由于严重失职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

6.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7.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10.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工作情形的。

行政村、安置区“两委”干部,驻村干部、帮扶联系人要做好退出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工作,跟踪其就业意愿和就业去向,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

八、相关工作要求。各县在本通知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本县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加大岗位开发力度。自治区将此项工作作为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的内容。各设区市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同时,各县乡村振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做好其他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利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统计分析;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乡村振兴部门每月8日前汇总所辖县上月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安置上岗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报送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的,遵照新政策执行。本通知印发前,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光伏收益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纳入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级研究解决,需要自治区层面协调的,请及时报送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附件:1.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设置参考标准

2.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需求清单(参考样式)

3.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参考样式)

4.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出勤记录表(参考样式)

5.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出勤天数和拟拨付岗位补贴金额汇总表

6.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安置上岗情况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5月15日

内容时间: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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