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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3  编辑:陈亚丰

各市、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14号)要求,做好全区2020年度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2020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通过公开、民主的认定程序,在细致调查贫困村现状的基础上,对全区2020年度计划脱贫摘帽的贫困村进行认定,确定2020年度脱贫摘帽的贫困村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出列”。

二、认定标准

贫困村脱贫摘帽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我区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标准的通知》(桂扶领发〔2018〕13号)、《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区贫困村贫困县脱贫摘帽验收标准有关解读的通知》(桂扶领办发〔2018〕47号)、《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有义务教育保障”标准及完善教育扶贫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桂扶领办发〔2019〕36号)、《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屯级道路建设有关政策解读的通知》(桂扶领办发〔2019〕13?号)规定的“十一有一低于”有关标准执行(根据脱贫攻坚收官之年实现全部贫困人口脱贫的要求,“一低于”指标相应要求贫困发生率降为0,下同)。实地核查验收主要衡量“三保障”、有安全饮水、有电用、“一低于”指标,参考有特色产业、有路通村屯、有基本公共服务、有电视看、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有好的村“两委”班子指标。

三、认定程序

按照“县级动员部署、村级自查评议、乡(镇)初验上报、县级审核公示、市级复核审定、自治区核查反馈、市级公告出列”等7步认定程序进行。

(一)县级动员部署。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抽调贫困村脱贫摘帽“十一有一低于”指标涉及的县级主管部门或专责小组人员组建县级指导组(审核组)。召开动员部署会,对本县(市、区)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工作进行部署。组织县级指导组(审核组)成员和乡(镇)、贫困村干部开展培训。

(二)村级自查评议。根据年度计划脱贫摘帽贫困村名单,在县级指导组(审核组)、乡(镇)工作队(初验组)的指导下,由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村“两委”干部组织村评议代表,对照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逐项自查评议,填写《贫困村脱贫摘帽自查评议意见》,同时,对照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贫困村信息对照采集表》,逐项采集贫困村变化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初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贫困村脱贫摘帽自查评议意见》后,组织乡(镇)工作队(初验组),按照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对贫困村进行核验。达到脱贫摘帽标准的,填写《2020年度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验收表》,连同《贫困村脱贫摘帽初验名单》一起上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时,核实贫困村基础信息。

(四)县级审核公示。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贫困村脱贫摘帽初验名单和《2020年度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验收表》,组织涉及指标认定的县级主管部门或专责小组逐村逐项进行审核,对照《行政村精准扶贫档案归档清单(2020年版)》,建立工作台账,并对“达标”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贫困村脱贫摘帽名单,并在乡(镇)人员活动相对集中的地方张贴《贫困村脱贫摘帽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贫困村脱贫摘帽审核公示名单》和《2020年度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验收表》上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市级复核审定。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贫困村脱贫摘帽公示名单和《2020年度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验收表》进行复核,填写《贫困村脱贫摘帽名单》上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时,将贫困村脱贫摘帽名单反馈相关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乡(镇)扶贫信息员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将公示后的拟脱贫摘帽村标识为“出列”,并组织县级扶贫信息员检查核对信息。

(六)自治区核查反馈。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设区市上报的脱贫摘帽贫困村进行核查,及时将核查结果向设区市反馈。

(七)市级公告出列。收到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结果后,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上报名单中未通过自治区核查的脱贫摘帽村,指导督促按时整改,整改达标后报自治区复核;对通过自治区核查的脱贫摘帽村,在各乡(镇)张贴《贫困村脱贫摘帽公告》,同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10月10日-12日)。10月10日,自治区召开电视电话会进行部署,开展业务培训。各地要于10月12日前完成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

(二)开展认定(10月13日-31日)。在完成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行政村公示后,组织工作队开展村级自查评议、乡镇初验上报、县级审核公示、市级复核审定等工作。

(三)信息录入(10月21日-31日)。组织扶贫信息员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将2020年摘帽村标注为“出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工作由自治区统一领导,市统筹协调,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确定的贫困村计划摘帽名单,统筹做好本县(市、区)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工作,配足配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和满足必要工作条件,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二)坚持标准程序。各县(市、区)要把提高脱贫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按照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和程序执行,实事求是、公开民主开展认定工作。要建立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佐证材料台账,做到有据可查,真实可信,确保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反映客观实际。

(三)按时完成任务。各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于11月4日前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2020年度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工作情况报告。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扶贫办社会扶贫处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玉显恒,0771—2839948,18172398399,邮箱:shfpc@fpb.gxzf.gov.cn。


附件:1.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工作流程图

??????2.设区市开展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工作要求

??????3.县级开展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工作步骤

??????4.乡(镇)开展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工作步骤

??????5.村级开展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工作步骤

??????6.贫困村脱贫摘帽自查评议意见

??????7.2020年度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验收表

??????8.贫困村脱贫摘帽初验名单

??????9.贫困村脱贫摘帽公示

??????10.贫困村脱贫摘帽审核公示名单

??????11.贫困村脱贫摘帽名单

??????12.贫困村脱贫摘帽公告

??????13.2020年贫困村脱贫摘帽指标验收标准说明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文件下载: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扶领办发〔2020〕44号).doc


内容时间: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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