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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助力广西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16  编辑:陈亚丰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助力广西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18日       

 

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助力广西高质量发展

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盘活全区存量土地,优化存量土地资源配置,缓解用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助力广西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自然资源保障方式转变,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促进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助力我区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稳步有序开展。

(二)依法依规,以用为先。坚持依法依规供地、用地,按照以用为先、先易后难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土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三)市场引导,保障权益。综合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坚持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土地权利人和相关市场主体参与存量土地盘活利用,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增存挂钩,严格奖惩。实行存量土地盘活完成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相挂钩,逐级落实“增存挂钩”机制,自治区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全区批而未供土地得到充分盘活利用。集中力量盘活利用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提高土地资源配置质量。到2020年完成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土地66万亩,其中2018年完成21万亩、2019年完成22万亩、2020年完成23万亩。

(二)全区闲置土地得到有效处置。持续开展闲置土地分类处置工作,促进已供土地及时开发建设,健全闲置土地预防和处置机制,确保每年年底前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闲置土地面积控制在4.05万亩以下。

(三)全区城镇低效用地得到高效开发。探索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模式,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制度,释放城镇建设用地利用空间和潜能,优化城镇建设用地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批而未供土地范围。即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截至2017年12月31日仍未实施供应的土地(含已经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2017年12月31日后新产生的批而未供土地,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下达盘活利用任务。

(二)加快实施土地供应。一是加快推进土地征收工作。已具备实施土地征收条件的土地,要整合力量,开展专题行动,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提高征地完成率。二是对于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加快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土地前期开发进度,尽快形成供地条件;基础设施等公益建设项目资金未到位的,要拓展资金筹措渠道,抓紧落实建设资金。三是对于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应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加快供地手续办理;因规划问题暂时无法供地的,规划部门要尽快落实规划条件;已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要责令有关部门或项目业主限期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目前已清理出的此类批而未供土地必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供地手续办理。

(三)大力推进闲置土地处置。一是因政府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创造满足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并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短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可以采取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等方式加以处置。二是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措施,督促其限期开发;不按约定时间动工建设的,及时采取约谈、处罚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予以处置。三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消除不利因素,促进项目开工建设。四是因司法查封无法开工建设的,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促进涉案土地加快处置。五是加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土地市场“黑名单”制度,在问题整改到位前,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限制其在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的其他行为;政府融资平台的闲置土地未处置到位前,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再向其供地。

(四)积极探索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模式。一是“收购储备”模式。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并重新供应。二是“实施流转”模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实施再开发,或与相邻多宗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合作再开发。三是“协议置换”模式。对市、县人民政府因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异地搬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通过协议置换方式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后,对原土地重新开发利用。四是“退二进三”模式。鼓励工业企业退出第二产业,进入第三产业经营活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对原有建筑通过拆除重建、拆改结合等途径,改变土地用途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五是“增容技改”模式。经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增加固定资产投入等方式提升用地效益的存量土地再开发。六是其他模式。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再开发,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存量土地盘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完善通报制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盘活存量土地任务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同步下达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由各市再将任务分解下达至所辖各县(市、区)。各市、县的工作任务要具体落实到自然资源“一张图”上,并于每年第二季度前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建立健全通报制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季度通报各市盘活存量土地工作进展情况。

(三)落实奖惩措施。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机制,将存量土地盘活完成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挂钩。对年底前能按时、按量完成年度盘活任务的市,在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奖励增加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盘活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任一项任务不能完成的市,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任务完成进度靠后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市、县,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暂停受理其用地报件。

(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建设用地监管平台,在“批、征、供、用、补、查”等环节,重点对土地审批、征收、供应、项目用地开发建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推进多部门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完善自然资源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与相关部门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园区用地共同监管机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联合监管,落实园区管理机构的土地供后监管主体责任。


内容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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