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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7〕4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2  编辑:陈亚丰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制度;对参加高考并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实行路费补助和短期生活费补助;对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奖、贷、助、补、减”等多元资助政策,均取得良好成效。但我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资助项目、资助范围、资助类型和标准长期不变或变化较小,已经不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减轻经济困难家庭的教育负担,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是实现2020年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二、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通过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调整现有资助政策,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范围,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并建立起长效的资助机制,做到“绝不能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二)基本原则。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

三、主要政策内容

(一)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我区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全面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能享受到相应的资助,做到不留死角。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我区家庭经济困难预科生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教育阶段的国家助学金。

(三)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全覆盖。拓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覆盖范围,实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培养单位全覆盖,实现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全覆盖。拓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办和发放渠道,加强贷前审核和贷后管理工作,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贷款风险的控制,确保应贷尽贷。

(四)落实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毕业后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五)落实民办高等学校同等资助政策。民办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公办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六)调整高等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由原来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整为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七)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要按5%的比例,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校要按4%的比例,从教育事业收入总额中提取助困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贫困学生家庭慰问和资助育人及宣传,以及贫困生参加求职考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外出实习、访学交流等奖助支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区各地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资助工作的领导,将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与我区开展教育精准扶贫工作进行有效衔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工作,聚焦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群体,精准开展资助工作,确保其顺利就学。

(二)进一步建全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管理工作体系。全区各地各高等学校要从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高度,提高对学生资助工作的政治站位,选优配强资助干部。各高等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国家、自治区奖助学金等名额和资金分配机制。自治区在分配资助名额和资金时,不能简单地划分比例、“一刀切”,要向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高等学校等培养单位倾斜。各高等学校等培养单位要统筹考虑不同学科专业、培养层次、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分配名额和资金。

(四)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资助育人工作力度。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向家长、向学生广泛宣传资助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高等学校等培养单位每年要在本单位网站主动公开国家和自治区奖助学金的遴选确定人选,以及助困助学专项经费的计提比例、提取金额、使用和结余情况等信息;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将培养青年学生全面发展作为资助育人工作的目标,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增强受助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受助学生成长成才。

(五)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为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资助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高等学校要建立由审计、媒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如实通报、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区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日


内容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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