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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贫困县退出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7  编辑:陈亚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201657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56号)精神,促进贫困县有序退出,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脱贫成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严格贫困县退出程序,完善规范操作、公开透明、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退出机制,提高脱贫成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到2019年,如期实现31个贫困县(包括20个国家级重点贫困县和11个省级贫困县)全部退出、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的目标,确保脱贫成效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二、组织领导

贫困县退出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省扶贫办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三、退出标准

(一)综合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综合贫困发生率以贫困发生率为基础,综合参考脱贫人口错退率和贫困人口漏评率。贫困发生率(%)=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口÷农业户籍人口,综合贫困发生率(%)=(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口+错退人口+漏评人口)÷农业户籍人口。错退人口=脱贫人口错退率×脱贫人口,漏评人口=贫困人口漏评率×未建档立卡的农业户籍人口。农业户籍人口以公安部提供的2014年农业户籍人口数为准。县级申请和市级初审适用贫困发生率。

(二)贫困村全部出列。申请退出的县(市、区)所有贫困村均已出列。当年达到出列标准,正在或已经履行出列程序的贫困村,视为已出列。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的相关数据由安徽调查总队、省统计局及省直相关部门提供。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包括8个方面,即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劳动就业创业、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医疗卫生、基本社会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四)参考指标。参考指标为“两率一度”,即脱贫人口错退率、贫困人口漏评率、群众认可度。脱贫人口错退率(%)=抽样错退人口数÷抽样脱贫人口数,贫困人口漏评率(%)=调查核实的漏评人口数÷抽查村未建档立卡农业户籍人口数,群众认可度(%)=认可人数÷调查总人数。

四、退出程序

(一)县级申请。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照贫困县退出标准开展自查,符合退出条件的,经县(市、区)党委、政府同意后,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所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县级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县(市、区)基本情况;2.脱贫攻坚总体情况;3.对照退出标准的自查情况;4.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5.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级初审。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照退出标准逐项逐条审查县级报告,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退出条件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级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初审情况;2.初审意见;3.需要说明的其它内容;4.县级报告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三)省级核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市县两级报告,首先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安徽省脱贫攻坚大数据管理平台的相关数据为依据,对提出退出申请县(市、区)的贫困发生率进行核实。贫困发生率超过2%的,直接提出不予退出的意见;贫困发生率在2%以下的,组织开展部门检查和第三方评估。部门检查重点核查脱贫攻坚总体情况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估重点核查和评价贫困发生率、脱贫人口错退率、贫困人口漏评率、群众认可度以及脱贫攻坚部署、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后续帮扶计划及巩固提升工作安排情况等。省扶贫办于每年12月份,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部门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具体方案,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审核公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市县两级报告、部门检查情况及第三方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贫困发生率高于2%的,向省委、省政府提出不予退出的建议。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符合退出条件的,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委、省政府。脱贫人口错退率高于2%或贫困人口漏评率高于2%或群众认可度低于90%的,由提出退出申请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整改,并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题报告整改情况。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复查。  

国家级贫困县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请专项评估检查。  

(五)审批公告。省级贫困县由省委、省政府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进行审定,批准退出的,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告。国家级贫困县由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的评估检查结果和意见进行审定,批准退出的,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告。  

五、时间安排

每年3月底,省扶贫办在各市、县(市、区)上报的基础上,提出贫困县退出年度计划,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经审议通过后,确定当年退出的贫困县名单。不在当年退出贫困县名单内的县(市、区)有退出意向的,应于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根据自查情况,提出退出申请报所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于12月31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于次年2月15日前完成部门检查、第三方评估和公示,形成审核结果并报省委、省政府。国家级贫困县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于2月底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请专项评估检查;省级贫困县经省委、省政府审定批准后,于4月份向社会公告。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的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具体时间安排。  

六、结果运用

(一)贫困县退出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完成退出任务的县(市、区),在下年度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予以奖励;提出退出申请、但经评估检查不符合退出条件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所在市党政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且不予评先评优。  

(二)国务院扶贫办对国家级贫困县专项评估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县(区)要限期整改,并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整改情况及结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后,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三)省级核查发现的问题,由省扶贫办反馈给有关县(市、区)进行整改。  

七、有关要求

(一)层层压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贫困县退出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如期完成贫困县退出任务。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是贫困县退出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部署、带头落实,深入一线督促指导,协调推进政策落地见效,确保脱贫精准真实。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退出标准和工作流程,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及时发现和解决贫困县退出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切实抓好第三方评估,认真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脱贫成果真实可靠。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督查检查,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对贫困县退出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内容时间: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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