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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治理
加快立法为扶贫事业保驾护航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25  编辑:霍刘锦

实施脱贫攻坚战,是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对中华民族、对整个人类都具有重大意义的伟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高超的执政能力。

世界各国都开展了减贫的相关工作。中国共产党从人民群众的立场和角度,通过发展生产、易地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式,整体性系统性地开展扶贫开发工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脱贫工作取得了卓越的成效,其效果是世界性的。在过去四十多年,中国共减少贫困人口8.5亿多人,对全球减贫贡献率超过70%。”在世界上赢得广泛赞誉。

然而,在脱贫攻坚实践中,有人把党和国家解决中华民族千百年绝对贫困的决心、帮助基层群众摆脱绝对贫困的初心当成可利用的机会,一些贫困户或安于贫困,或依赖他人,或出门嫌远、打工怕累、搬迁怕生、发展怕赔,成为扶贫路上最难啃的“硬骨头”。少数贫困户沉迷麻将,一心指望等靠要,陷入“因穷而要,因要而懒,因懒而穷”的恶性循环等,给高质量实现脱贫攻坚目标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贫困既是经济现象和经济状态(绝对贫困),又是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相对贫困)。我国通过实施脱贫攻坚战有效帮助农村贫困群众解决温饱问题和教育医疗住房的困难,最终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面对相对贫困,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或社会关系,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才能更好地进行调整,最后促进建设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收入分配体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研究推进扶贫开发立法”的要求,加快制定实体与程序合一的综合性扶贫开发法,把习近平总书记“脱贫致富终究要靠贫困群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实现”“扶贫先要扶志”“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的扶贫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扶贫政策融入扶贫开发法,为党的扶贫事业提供法律保障。

一要创新扶贫开发的发展理念,消除“等靠要”错误观念。“马克思主义千条万条,中心的一条就是不劳动者不得食”。通过进一步完善产业扶贫的补贴机制、扩大产业扶贫的补贴范围、丰富产业扶贫的补贴项目,让贫困群众自主选择符合自身实际的生产经营项目,不管是种植粮食还是养殖牲畜、不管是从事体力劳动还是从事脑力劳动,只有进行合法的生产劳动或经营,才能享受相应的产业扶贫补贴,激发其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无劳动能力且无赡养人或监护人的贫困群众由社会保障部门兜底帮扶。

充分发挥动态化、差别化的产业扶贫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淘汰低效落后的生产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促进国民经济整体性高效性发展。

二要创新扶贫开发的立法思维,应对“相对贫困”。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才能体现社会公平原则。群众希望获得享受扶贫政策的权利,就应承担如实申报家庭和个人所有财产等情况、并授权相关部门进行实时监督的义务,否则对其享受扶贫政策的申请不予受理。

家庭经济收入、人均纯收入等是确定贫困线的重要指标,其关系到群众是否有资格享受国家扶贫政策,可以考虑把确定贫困线的标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之中、每五年进行调整,保证扶贫标准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贫困标准确定地方贫困标准。中央按国家贫困标准统筹安排地方的扶贫资金,因地方和国家贫困标准不同而产生的资金缺口,由地方通过自筹或整合资金等方法、以及东西部协作互助等方式解决。

三要加强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的监管,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利用多种信息采集和甄别的办法,研究并运用科学有效的取证程序和方法,依法严厉惩处以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占扶贫资金的职务犯罪,同时依法从严整治以瞒报收入、转移财产等行为骗取扶贫资金的个人犯罪,为此类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和便利的以共犯论处。侵占或骗取扶贫资金的个人及共犯列入不良信用档案,限制其高消费或奢侈消费等方面的权利

完善银行金融等法律法规,增加金融等行业及其主管部门、动产不动产登记部门等积极配合扶贫主管部门,对享受扶贫政策的家庭和个人的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动态审查核实的相关条款,构建多部法律为党的扶贫事业保驾护航的格局。

总之,在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必将整体性、高质量地完成脱贫攻坚战。当中国向世界庄重宣布成功解决中华民族千百年绝对贫困的时候,我们不但有大力发展经济,带领贫困群众增加经济收入、摆脱绝对贫困的成功做法,而且有制定完备的扶贫开发法律,确保扶贫事业透明、高效运转的先进经验,最终形成科学完整的中国特色扶贫模式,为全人类的减贫事业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内容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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